保險賠償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嗎
一、保險賠償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嗎?
保險賠償不屬於夫妻共同財產,保險利益具有特定的人身關係,應屬於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不屬於夫妻共同財產。依照我國的相關規定,保險利益主要表現為保險金。受益人是指人身保險合同中由被保險人或者投保人指定的享有保險金請求權的人。
《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千零六十三條 下列財產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損害獲得的賠償或者補償;
(三)遺囑或者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具體理解如下: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婚前財產一般不會自動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除非財產人明確表示贈與。比如説婚前一方獨自出資購買的房產就屬於其個人財產,並不會因為結婚而變為夫妻的共同財產。
(二)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而獲得的各種費用因為其個人受到傷害的賠償,因此配偶的另一方不能要求將其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若其對此財產進行了動用,需返還或賠償損失。
(三)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一般來説在遺囑或者贈與合同中,若沒有明確約定,應為夫妻共同財產,但是若是在遺囑或者合同中明確約定只給夫或妻一方的,應當認為是對夫妻一方的繼承或贈與,從而成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夫妻另一方不享受其所得利益。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如衣物、書籍等生活日常用品,涉及金額不大的應屬於夫妻一方個人物品,但是金額巨大額如金銀首飾不應包括在其內。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其他的財產如軍人傷亡保險金、傷殘補助金以及醫療生活補助費等,以及具有人身性質的保健費、保險賠償金等均應屬於夫妻一方個人財產。
二、夫妻共同財產的範圍
(1)工資、獎金,指在夫妻關係存續期間一方或雙方的工資、獎金收入及各種福利性政策性收入、補貼;
(2)生產、經營的收益,指的是在夫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一方或雙方從事生產、經營的收益;
(3)知識產權的收益,指的是在夫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一方或雙方擁有的知識產權的收益;
(4)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是指在夫妻關係存續期間一方或雙方因繼承遺產和接受贈與所得的財產。對於繼承遺產的所得,指的是財產權利的取得,而不是對財產的實際佔有。即使婚姻關係終止前並未實際佔有,但只要繼承發生在夫妻關係存續期間,所繼承的財產也是夫妻共同財產,但《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5)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6)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住房補貼、住房公積金。
(7)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養老保險金、破產安置補償費。
(8)發放到軍人名下的復員費、自主擇業費等一次性費用的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應得部分夫妻共有。
保險本來就有直接的受益對象,如果當事人再婚後沒有發生意外事故的話保險公司不會無緣無故的支付一筆賠償金,這筆賠償金本來就是支付給投保者本人的。所以,投保人自己有權利處理這筆賠償金,配偶要求按照夫妻共同財產來處置的想法是不合規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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