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分居期間的夫妻財產如何處理
一、離婚分居期間的夫妻財產如何處理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第四條、第八條的規定,夫妻分居兩地分別管理、使用的婚後所得財產,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
對夫妻共同財產,原則上均等分割。根據生產生活的實際需要和財產的來源等情況,具體處理時也可以有所差別。對於分居兩地的夫妻,在分割財產時,各自分別管理、使用的財產歸各自所有。雙方所分財產相差懸殊的,差額部分,由多得財產的一方以與差額相當的財產抵償另一方。
二、因工作分居是法律分居嗎?
從大眾角度理解,分居就是兩個人兒不在一起住,各自過各自的,各自花各自的,不在一起過夫妻性生活。但從法律角度理解,對於構成分居的要素更為嚴格,一般認為,分居,也稱別居或分牀分食制,是指依法解除夫妻間的同居義務而保留婚姻關係的法律制度。這個法律概念較為抽象,簡化地説,目前法院認定的分居,是因夫妻感情不和,雙方不存在以性生活為內容的共同居住,且不履行夫妻的其他義務。雖然不在一起住了,但不是因為感情不和原因,而是工作地點原因,或其他非感情裂痕的原因而不在一起住的,不是法律意義上的分居。比如,一個工作在邯鄲,一個工作在北京,現提出離婚,提出已分居了兩年,只有工作地點的因素,法院很難認定構成分居。
雖然夫妻分居期間,雙方已經沒有共同生活在一起,同時也沒有履行夫妻義務,但是從法律角度來講,畢竟還沒有正式解除婚姻關係,於是這期間取得的財產多數是會認定為共同所有,那麼在離婚的時候也就需要分割。不過,此時也要注意,若是夫妻一開始就對婚內各自取得的財產歸屬有過約定的話,在離婚分割共同財產的時候往往就是按照雙方的約定來處理共同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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