購房合同按揭房離婚該怎麼處理?
離婚時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權的房屋區分為2種情況:
1、一方婚前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並在銀行貸款,婚後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不動產登記於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離婚時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人民法院可以判決該不動產歸產權登記一方,尚未歸還的貸款為產權登記一方的個人債務。雙方婚後共同還貸支付的款項及其相對應財產增值部分,離婚時由產權登記一方對另一方進行補償。
2、雙方結婚後共同貸款購買的房產屬於夫妻共同財產,離婚時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人民法院不宜判決房屋所有權的歸屬,應當根據實際情況判決由當事人使用。當事人就前款規定的房屋取得完全所有權後,有爭議的,可以另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二、離婚訴訟中按揭房屋處理涉及的幾個問題
(一)約定了按揭房屋歸屬的房屋如何處理
我國《婚姻法》規定了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夫妻對財產歸屬有約定且約定明確,離婚時,即使雙方對按揭房屋的處理有異議,只要能舉證證明雙方約定了財產歸屬,處理這類按揭房屋都較容易,直接按雙方的約定處理即可,約定房屋是個人財產就歸個人所有,約定房屋是夫妻共同財產就歸夫妻共同所有。
(二)按揭房屋的產權證書取得時間對認定按揭房屋權屬是否有影響
在房屋買賣交易中,涉及債權變動和物權變動兩個法律事實、涉及到債權和物權這兩種基本的民事權利,當事人訂立即在當事人之間建立了債權債務關係,房屋所有權的移轉即在當事人之間發生了物權變動,買賣合同是房屋所有權移轉的原因,房屋所有權的移轉是買賣合同的履行結果。
(三)支付購房款的資金來源對認定房屋權屬是否有影響
房屋產權證是證明房屋權屬關係的法定物權憑證,房產證上登記的所有權人應為房屋產權人。但某些情況下,支付購房款的資金來源對房屋權屬是否有影響常引發爭議。
(四)離婚時尚未取得房屋所有權的按揭房屋如何處理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司法解釋(二)》中的第二十一條:“離婚時雙方對尚未取得所有權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權房屋有爭議且協商不成的人民法院不宜判決房屋所有權的歸屬,應當根據實際情況判決由當事人使用。當事人就前款規定的房屋取得完全所有權後,有爭議的可另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之規定,離婚時對按揭房屋的權屬有爭議但能協商好的,可按雙方的合意處理房屋權屬;若協商不成的,法院可判決按揭房屋歸一方使用,待房屋產權證發放下來後,再作處理。
三、法院在處理按揭房屋時具體還應考慮的因素
1、按揭房屋的共同共有和按份共有
結婚後購買的房屋,認定屬於夫妻共同所有的,一般情況下,夫妻在購置房屋時不會對房屋的份額進行約定,離婚時對房屋進行分割時,如果無證據證明,只能視為共同共有。
但對於結婚前共同購房、結婚後繼續償還按揭款的房屋,若一方有證據且主張結婚前償還的房屋價值應按份區分權益,則結婚前,根據各方的出資情況可確定在分割房屋價值中所佔的份額,根據其所佔的份額來分割房屋權益;結婚後若無約定,對房屋價值享有共同共有的權益。
2、夫妻共同所有的已還完按揭款的按揭房屋具體如何處理
離婚時,已還完按揭款的夫妻共有房屋的分割,夫妻雙方達成協議的按協議處理,沒達成協議的,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條規定解決,即“雙方對夫妻共同財產中的房屋價值及歸屬無法達成協議時,人民法院按以下情形分別處理:
(1)雙方均主張房屋所有權並且同意競價取得的,應當准許;
(2)一方主張房屋所有權的,由評估機構按市場價格對房屋作出評估,取得房屋所有權的一方應當給予另一方相應的補償;
(3)雙方均不主張房屋所有權的,根據當事人的申請拍賣房屋,就所得價款進行分割。”
通過競價、評估明確的房屋價值均是房屋市場價值,包括房屋增值部分。在分割時,要分清權益部分和債務部分,判決由一方取得房屋,並由其對另一方折價補償,除按份共有外,該折價補償原則上為房屋現價的一半,但還需要考慮對房屋的需要程度,堅持貫徹照顧子女和保護婦女利益的原則進行判決8
3、未還完按揭貸款的房屋具體如何處理
法院在離婚案件中對於原告只訴請判決離婚的,一般會詢問當事人是否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財產、債權、債務。有觀點認為,根據不告不理的訴訟原則,當事人若不要求分割夫妻共同債務的,法院不宜作出處理。離婚案件中若當事人訴請分割屬於夫妻共同財產的按揭房屋,沒有要求對未還按揭貸款進行處理,或是隻要求確定債務比例的,法院都應當在判決時考慮債務的承擔。因為屬於夫妻共同財產的尚未償還完貸款的按揭房屋很特殊,判決一方取得房屋所有權,房款是沒有清償的,必然涉及債務的處理。
購房合同按揭房在離婚時候處理要區分不同的情形,按揭房形似神不似,在處理時候本身就很複雜,雙方達成協議的就按照協議約定來,如果達不成協議要起訴至法院解決,法院在解決的時候也要區分很多的方面進行判決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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