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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共同財產房屋登記份額的分割原則是什麼

一、夫妻共同財產房屋登記份額的分割原則是什麼?

夫妻共同財產房屋登記份額的分割原則是什麼

(一)男女平等原則。婚姻法規定:“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雙方另有約定的除外。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財產權利平等是男女平等的一項重要內容。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所有權,因此,離婚時享有平等的財產分割權。對共同債務,則有平等的清償義務。不能將財產只判給一方,而不分給有過錯的另一方;不允許以多佔有財產作為離婚的交換條件;更不允許財產在誰手中即歸誰。

(二)照顧女方和子女權益的原則。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分割權,並不意味着分割共同財產時一律平均分配。要注意照顧女方和子女的合法權益。

這是由目前我國婦女的經濟地位還相對較低的狀況所決定的,是對男女平等原則的重要補充。

(三)有利於生產和生活的原則。分割共同財產時,不能損害財產的效用和經濟價值。屬於一方使用或經營的生產資料,應儘可能地分給使用或經營的一方,對另一方可分給其他財產或作價補償。對各種生活資料,也要考慮雙方及子女的需要,實事求是地合理分割。不宜分割的,應根據財產的來源和實際需要,予以合理調整和作價處理。

(四)照顧無過錯一方的原則。所謂過錯,是指一方虐待、遺棄或傷害配偶的行為,有第三者或重婚的行為,因生女孩而製造矛盾導致感情破裂的行為等。

因一方有過錯引起的離婚案件,處理時,不僅要分清是非,對有過錯一方給予應得的處分或依法制裁,而且在分割共同財產時,對無過錯一方應給照顧。

(五)不得損害國家、集體和他人利益的原則。分割夫妻共同財產,不得分割屬於國家、集體和他人的財產。

二、哪些房產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1、婚姻期間夫妻雙方共同購買的公房、商品房、經濟適用房、私有房屋;

2、夫妻一方在婚前承租、婚後用夫妻共同財產購買的房屋;

3、婚前以男女雙方的積蓄共同購買的公房、商品房、經濟適用房等房屋;

4、由一方在婚前購買或自建,婚後又以共同財產組織重建的的房屋;僅有部分改建、擴建的,改擴建部分屬夫妻共同所有;

5,結婚前,父母出資購置的房屋,明確表示贈與夫妻雙方的;

6、結婚後,父母出資為雙方購置的房屋,未明確表示贈與夫或妻一方的;

7、一方或雙方在婚姻關係期間繼承的房屋歸夫妻共同所有,但遺囑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除外;

8、工作單位基於職工的勞動人事關係、職工工齡等福利分房形式分配的,並由夫妻雙方出資購買的職工福利房等。

房產證上不可能清楚的登記,夫妻兩個人對這套房子各自佔了多少份額,只要登記的是兩個人的名字,就可以斷定這套房子基本上就是夫妻共有的。問題是機動車、房產等這些不動產的分割方案要由雙方共同協商決定,房產不可能一分為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