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後財產分配小產權房怎麼處理?
根據婚姻法若干問題的司法解釋(二)第二十一條規定:離婚時雙方對尚未取得所有權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權的房屋有爭議且協商不成的,人民法院不宜判決房屋所有權的歸屬,應當根據實際情況判決由當事人使用。 當事人就前款規定的房屋取得完全所有權後,有爭議的,可以另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故上述房產現在不能分割。 一般婚後贈與屬於夫妻贈與,除非特殊約定。 離婚時雙方對尚未取得所有權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權的房屋有爭議且協商不成的,人民法院不宜判決房屋所有權的歸屬,應當根據實際情況判決由當事人使用。 當事人就前款規定的房屋取得完全所有權後,有爭議的,可以另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小產權房”不是法律概念,是人們在社會實踐中形成的一種約定俗成的稱謂。所謂“小產權房”是指在農民集體土地上建設的房屋,未繳納土地出讓金等費用,其產權證不是由國家房管部門頒發,而是由鄉政府或村委會頒發,所以叫做“鄉產權房”,又叫“小產權房”。鄉鎮政府發證的所謂小產權房產,實際上沒有真正的產權。這種房沒有國家發的土地使用證和預售許可證,購房合同國土房管局也不會給予備案。所謂產權證也不是真正合法有效的產權證。
因此,它並不能獲得法律意義上的商品房產權。對於小產權房,因為產生原因不同,其表現形式也複雜多樣,有建在農民宅基地上的,也有因舊村改造、拆遷安置而產生的;有因購房協議得到的,也有因贈與、繼承得到的,等等。根據我國土地管理法和有關政策規定,農民集體所有土地的使用權不得出讓、轉讓或者出租用於非農業建設。
城鎮居民不得到農村購買宅基地、農民住宅或小產權房。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租用、佔用集體土地搞房地產開發。所以,現行法律及政策規定均禁止小產權房基於買賣、交易等法律行為發生物權變動(所謂物權,是指權利人依法對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權力,包括所有權、用益物權和擔保物權),其基本的價值取向在於貫徹和落實嚴格的土地用途管制制度,以保護耕地。
第一類小產權房:佔用集體用地或耕地違法建設,將農民集體用地使用權流轉,用於商品住宅開發的違法建築。
第二類小產權房:在政府劃撥或出讓的土地上,不按規劃功能開發或使用,並將限制銷售的房屋直接在市場上銷售,具有產權糾紛隱患的不完全產權房。第三類小產權房:在軍隊享有使用權的土地上進行商品房的開發,之後賣給軍人以外的地方居民,俗稱“軍產房”。
小產權房一般是指在農村或者是集體用滴之中進行違法建的相關房屋,所以一般是沒有產權的,或者是產權沒有完全獲得。所以不能夠進行相關的轉讓或者是進行變更所有權人,那麼在進行離婚的時候就不會被列入夫妻共同財產之中來進行共同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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