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境污染歸責原則是什麼
一、環境污染歸責原則是什麼
最高法司法解釋規定,因污染環境造成損害,不論污染者有無過錯,污染者均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因此,環境污染歸責原則是無過錯責任原則,無過錯責任原則,是指無論有無過錯、只要造成他人損害的,依法律規定應由與造成損害原因有關的人承擔民事責任的確認責任的準則。
二、環境污染的舉證責任
作為環境污染受害人一方,在訴訟中只需提供如下證據材料即完成舉證責任,
1、污染者排放了污染物;
2、被侵權人的損害;
3、污染者排放的污染物或者其次生污染物與損害之間具有關聯性。
而污染者要免除或減輕賠償責任,則要證明如下事實:
1、排放的污染物沒有造成該損害可能的;
2、排放的可造成該損害的污染物未到達該損害發生地的;
3、該損害於排放污染物之前已發生的;
4、其他可以認定污染行為與損害之間不存在因果關係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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