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污染環境罪判處
一、污染環境罪判處多少年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十一)》(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的規定,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條——違反國家規定,排放、傾倒或者處置有放射性的廢物、含傳染病病原體的廢物、有毒物質或者其他有害物質,嚴重污染環境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一)在飲用水水源保護區、自然保護地核心保護區等依法確定的重點保護區域排放、傾倒、處置有放射性的廢物、含傳染病病原體的廢物、有毒物質,情節特別嚴重的;
(二)向國家確定的重要江河、湖泊水域排放、傾倒、處置有放射性的廢物、含傳染病病原體的廢物、有毒物質,情節特別嚴重的;
(三)致使大量永久基本農田基本功能喪失或者遭受永久性破壞的;
(四)致使多人重傷、嚴重疾病,或者致人嚴重殘疾、死亡的。
二、污染環境罪中“其他有害物質”的認定方法
“其他有害物質”是污染環境罪中,除了放射性的廢物、含傳染病病原體的廢物、有毒物質之外的第四項污染物。“其他有害物質”作為一種具有兜底性質的事項,包括的具體污染物難以一一列舉。《關於辦理環境污染刑事案件有關問題座談會紀要》採取“原則性+列舉性”的方式,明確“其他有害物質”的認定方法。
原則性的方法是:堅持主客觀相一致原則,從行為人的主觀惡性、污染行為惡劣程度、有害物質危險性毒害性等方面進行綜合分析判斷,準確認定其行為的社會危害性。
列舉性的有害物質主要有:工業危險廢物以外的其他工業固體廢物;未經處理的生活垃圾;有害大氣污染物、受控消耗臭氧層物質和有害水污染物;在利用和處置過程中必然產生有毒有害物質的其他物質;國務院生態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衞生主管部門公佈的有毒有害污染物名錄中的有關物質等。
值得注意的是,這裏提到的“未經處理的生活垃圾”,被列入了“其他有害物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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