認定環境重大違法違規行政處罰的情形有哪些?
1、重大環境違法行為參照《寧波市重大環境違法違規行為認定處理辦法(試行)》第五條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認定為重大環境違法違規行為:
(一)偷排污染物或者故意不正常使用處理設施且排放污染物超標嚴重的;
(二)將危險廢物以傾倒、填埋等方式直接進入水體、土壤、海洋等環境並有主觀意圖的;
(三)拒絕、阻擾環保執法人員依法實施現場監督檢查或者拒不配合環境違法案件查處工作的;
(四)拒不履行環保行政處罰決定,被依法申請強制執行的;
(五)以欺騙、虛假手段取得環保行政許可的;
(六)因違法排污造成環境污染事故的;
(七)被責令停產整治的;
(八)逾期未完成限制治理任務,被責令停產或停業的;
(九)被實施環境行政強制措施的;
(十)其他嚴重違反環保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環境行為
2、重大行政處罰
(1)、重大違法違規行為,是指公司最近24個月內因違犯國家法律、行政法規、規章的行為,受到刑事處罰或適用重大違法違規情形的行政處罰。
(2)、重大違法違規情形的行政處罰,是指凡被行政處罰的實施機關給予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以上行政處罰的行為,屬於重大違法違規情形,但處罰機關依法認定不屬於的除外。
①、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處罰機關依法認定不屬於的除外);
②、罰款(能依法合理説明或處罰機關認定該行為不屬於的除外)。
綜合上面所説的,重大違法違規的行為只要被認定,那麼行政機關就可以按行政條款來進行處理,但在認定重大行為時也需要結合法條來進行確定,只有符合條件才能依法的進行決定,如果當事人對案件的決定結果不任何不服的,那麼也是可以申請行政複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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