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生態環境行政處罰裁量基準規定施行了嗎?
一、《江蘇省生態環境行政處罰裁量基準規定》施行了嗎?
《江蘇省生態環境行政處罰裁量基準規定》已施行,出台該規定的目的在於推進依法行政,進一步規範生態環境行政處罰裁量權的行使,貫徹落實生態環境部《關於進一步規範適用環境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的指導意見》,着力推動長三角區域生態環境執法統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環境行政處罰辦法》等法律法規,制定《江蘇省生態環境行政處罰裁量基準規定》。
二、環境行政處罰的依據是什麼?
環境行政處罰作為一種侵益性的行政行為,其實施會直接導致對行政相對人財產、人身權益的剝奪或侵犯,因此,實施環境行政處罰必須有明確的法律依據。環境行政處罰的法律依據可以分為兩類:
(1)環境實體法依據。環境實體法指的是具體規定環境管理相對人實體權利和義務的法律規範的總稱。只有當環境管理相對人違反了這些實體法律規定的相對人必須履行的法定義務時,環境行政處罰主體才能對其實施行政處罰。這些實體法有:《環境保護法》、《大氣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環境噪聲污染防治法》、《海洋環境保護法》、《土地法》、《礦產資源法》、《水法》、《森林法》、《草原法》《野生動物保護法》、《野生植物保護條例》、《漁業法》、《自然保護區條例》等等。
(2)環境行政處罰的程序法依據。環境行政處罰程序法指的是具體規定環境行政處罰實施主體進行行政處罰的程序、步驟、具體要求等的法律規範的總稱。環境行政處罰主體必須根據程序法規定的程序和要求對行政相對人進行行政處罰,否則行政處罰無效。這些程序法有《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行政處罰辦法》等。
《江蘇省生態環境行政處罰裁量基準》中明確規定了違法的裁量情況,需要由行政管理部門來進行辦理的,特別是對於環境違法的行政處罰,就是由政府的環境保護管理部門來實施的,具體情況下可以根據實際的行政處罰事項來進行合法的認定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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