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境污染損害賠償標準
環境污染在日常生活中較常見,水污染、大氣污染、噪聲污染等等各種污染,有時侵犯到他人的合法權益,我國相關法律作出了明確規定,對於造成他人損失的環境污染是要依法承擔責任的。小編就來為大家介紹環境污染損害賠償標準。
一、環境污染損害賠償標準
我國在涉及環境污染損害賠償方面,相關法律對賠償的範圍、賠償的標準等均沒有具體的規定。
賠償責任和賠償金額的糾紛,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由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依照法律規定行使環境監督管理權的部門處理;當事人對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當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
1、相關法律規定
(1)《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其第一百二十四條規定:“違反國家保護環境防止污染的規定,污染環境造成他人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
(2)《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其第四十一條規定:“造成環境污染危害的,有責任排除危害,並對直接受到損害的單位或者個人賠償損失。賠償責任和賠償金額的糾紛,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由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依照法律規定行使環境監督管理權的部門處理;當事人對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當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
(3)《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其第五十五條規定:“造成水污染危害的單位,有責任排除危害,並對直接受到損失的單位或者個人賠償損失。賠償責任和賠償金額的糾紛,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由環境保護部門或者交通部門的航政機關處理;當事人對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當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
(4)《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噪聲污染防治法》,其第六十一條規定:“受到環境噪聲污染危害的單位和個人,有權要求加害人排除危害;造成損失的,依法賠償損失。賠償責任和賠償金額的糾紛,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由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環境噪聲污染防治工作的監督管理部門、機構調解處理;調解不成的,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當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
(5)《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其第六十二條規定:“造成大氣污染危害的單位,有責任排除危害,並對直接遭受損失的單位或者個人賠償損失。賠償責任和賠償金額的糾紛,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由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調解處理;調解不成的,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當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
(6)《中華人民共和國海洋環境保護法》,其第九十條規定:“造成海洋環境污染損害的責任者,應當排除危害,並賠償損失;完全由於第三者的故意或者過失,造成海洋環境污染損害的,由第三者排除危害,並承擔賠償責任。對破壞海洋生態、海洋水產資源、海洋保護區,給國家造成重大損失的,由依照本法規定行使海洋環境監督管理權的部門代表國家對責任者提出損害賠償要求。”
對於環境污染損害賠償標準這方面,我國沒有明確的規定。如果產生了環境污染的,受害人可以要求造成污染方的損失賠償,如果造成污染方拒絕賠償或者產生賠償糾紛時,可以請求相關部門調解。大家遇到這類問題時,一定要拿起法律武器,維護自身合法權益。 更多相關知識您可以諮詢本站陽江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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