污染環境罪客觀方面是怎麼要求的
一、污染環境罪客觀方面是怎麼要求的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違反國家規定,排放、傾倒或者處置有放射性的廢物、含傳染病病原體的廢物、有毒物質或者其他有害物質,嚴重污染環境的行為。
(1)實施本罪必須違反國家規定。
是指違反全國人大及其常務委員會制定的有關環境保護方面的法律,以及國務院制定的相關行政法規、行政措施、發佈的決定或命令。這些法律、法規主要包括《環境保護法》、《大氣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海洋環境保護法》、《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等法律,以及《放射防護條例》、《工業“三廢”排放試行標準》等一系列專門法規。
(2)實施排放、傾倒和處置行為。
其中排放是指把各種危險廢物排入土地、水體、大氣的行為,包括泵出、溢出、泄出、噴出、倒出等,傾倒是指通過船舶、航空器、平台或者其他載運工具,向土地、水體、大氣傾卸危險廢物的行為;處置是指以焚燒、填埋或其他改變危險廢物屬性的方式處理危險廢物或者將其置於特定場所或者設施並不再取回的行為。
(3)必須造成了環境污染,致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或者人身傷亡的嚴重後果。
本罪屬結果犯,行為人非法排放、傾倒、處置危險廢物的行為是否構成犯罪,應對其行為所造成的後果加以認定,如該行為造成嚴重後果,則以本罪論。否則不能以犯罪論處。
二、認定污染環境罪的標準是什麼
1、本罪是結果犯,所以認定污染環境罪,重在認定“嚴重污染環境”。根據《兩高關於辦理環境污染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規定,實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條規定的行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嚴重污染環境”:
(1)在飲用水水源一級保護區、自然保護區核心區排放、傾倒、處置有放射性的廢物、含傳染病病原體的廢物、有毒物質的;
(2)非法排放、傾倒、處置危險廢物三噸以上的;
(3)非法排放含重金屬、持久性有機污染物等嚴重危害環境、損害人體健康的污染物超過國家污染物排放標準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根據法律授權制定的污染物排放標準三倍以上的;
(4)設暗管或者利用滲井、滲坑、裂隙、溶洞等排放、傾倒、處置有放射性的廢物、含傳染病病原體的廢物、有毒物質的;
(5)兩年內曾因違反國家規定,排放、傾倒、處置有放射性的廢物、含傳染病病原體的廢物、有毒物質受過兩次以上行政處罰,又實施前列行為的;
(6)致使鄉鎮以上集中式飲用水水源取水中斷十二小時以上的;
(7)致使基本農田、防護林地、特種用途林地五畝以上,其他農用地十畝以上,其他土地二十畝以上基本功能喪失或者遭受永久性破壞的;
(8)致使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死亡五十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樹死亡二千五百株以上的;
(9)致使公私財產損失三十萬元以上的;
(10)致使疏散、轉移羣眾五千人以上的;
(11)致使三十人以上中毒的;
(12)致使三人以上輕傷、輕度殘疾或者器官組織損傷導致一般功能障礙的;
(13)致使一人以上重傷、中度殘疾或者器官組織損傷導致嚴重功能障礙的;
(14)其他嚴重污染環境的情形。
2、行為人明知他人無經營許可證或者超出經營許可範圍,向其提供或者委託其收集、貯存、利用、處置危險廢物,嚴重污染環境的,以污染環境罪的共同犯罪論處。
3、違反國家規定,排放、傾倒、處置含有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的污染物,同時構成污染環境罪、非法處置進口的固體廢物罪、投放危險物質罪等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犯罪定罪處罰。
環境污染包括了多方面,常見的無非就是大氣污染、土壤污染、水源污染等等。而要是長期生活在一個環境糟糕的地方,必然會得病,嚴重的還會對人的壽命造成影響。而對於環境的保護,其實也是一直都在強調的問題,這關係到可持續發展的問題,同時也與我們每個人、子孫後代的切身利益密切相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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