污染環境罪主觀方面的表現是什麼?
一、污染環境罪主觀方面的表現是什麼?
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過失。這種過失是指行為人對造成環境污染,致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或者人身傷亡嚴重後果的心理態度而言,行為人對這種事故及嚴重後果本應預見,但由於疏忽大意而沒有預見。或者雖已預見到但輕信能夠避免。至於行為人對違反國家規定排放、傾倒、處置危險廢物這一行為本身有時則常常是為意為之,但這並不影響本罪的過失犯罪性質。
二、污染環境罪的主體有哪些?
(一)政府責任型主體
政府責任型環境污染糾紛,其產生的根源是,政府在社會管理中存在失職或過失等不當行為,致使污染危害由間接轉化為直接,或導致污染滋生和蔓延。
(二)企業責任型主體
環境污染糾紛的直接責任人是企業。正因為企業排污行為的存在,才直接導致污染糾紛的產生。
(三)混合型責任主體
由於相關法律缺失或者政府濫用權利審批通過不合格的企業,也由於企業的生產等造成的環境責任。
三、污染環境罪的立案標準是怎麼樣的?
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一)》第60條的規定,違反國家規定,向土地、水體、大氣排放、傾倒或者處置有放射性的廢物、含傳染病病原體的廢物、有毒物質或者其他危險廢物,造成重大環境污染事故,涉嫌下列情形之一,應予立案追訴:
(一)致使公私財產損失三十萬元以上的;
(二)致使基本農田、防護林地、特種用途林地五畝以上,其他農用地十畝以上,其它土地二十畝以上基本功能喪失或者遭受永久性破壞的;
(三)致使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死亡五十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樹死亡二千五百株以上的;
(四)致使一人以上死亡、三人以上重傷、十人以上輕傷,或者一人以上重傷並且五人以上輕傷的;
(五)致使傳染病發生、流行或者人員中毒達到《國家突發公共衞生事件應急預案》中突發公共衞生事件分級Ⅲ級以上情形,嚴重危害人體健康的;
(六)其他致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或者人身傷亡的嚴重後果的情形。
綜合上面所説的,污染環境就是屬於違反了防治環境的法律規定,只要造成環境嚴重的污染,那麼就會承擔法律的責任,在認定犯罪上就要確定構成要件是否與法律的條款相符合,這樣才能按刑事的條款進行處罰,所涉及到的情節影響越大,那麼所承擔的刑法就會越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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