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合同解除形式有哪些
一、保險合同解除形式有哪些
保險合同的解除,一般分為法定解除和意志解除兩種形式。
(1) 法定解除
法定解除法定解除是指當法律規定的事項出現時,保險合同當事人一方可依法對保險合同行使解除權。法定解除的事項通常由法律直接規定。但是,不同的主體有不盡相同的法定解除事項。 對投保人而言,在保險責任開始前,可以對保險合同行使解除權,而在保險責任開始後,法律對投保人的解除權作出了兩種不同的規定:對財產保險合同而言,投保人要求解除合同的,保險人可以收取自保險責任開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期間的保險費,剩餘部分退投保人。對人身保險合同而言,投保人解除合同,已交足2年以上保險費的,保險金應當退還保險單的現金價值;未交足2年保險費的,保險人按照約定在扣除手續費後,退還保險費。保險人只有在發生法律規定的解除事項時方有權解除合同。
(2 )意志解除
意志解除意志解除又稱協議終止,是指保險合同雙方當事人依合同約定,在合同有效期內發生約定情況時可隨時解除保險合同。意志解除要求保險合同雙方當事人應當在合同中約定解除的條件,一旦約定的條件成就,一方或雙方當事人有權行使解除權,使合向的效力歸於消滅。
二、保險合同解除的注意事項
保險合同的解除具有如下法律性質:
(1)解除的對象必須是有效成立的保險合同。
對於欠缺有效要件的無效保險合同存在解除的問題,而須由仲裁機關或人民法院確認後,合同關係溯及既往地消滅。但有效成立的保險合同並非指保險責任已經開始的合同。換句話説,在保險合同生效之前,當事人亦可解除合同,在保險實踐中,保險合同雖然已具備有效要件,但當事人往往約定在某一時間或給付保險費之後方能生效,在此期間內,保險人可解除合同。
(2)解除必須具備解除條件。
保險合同解除的條件可以由當事人約定,也可以由法律直接規定,前者稱為約定解除,後者稱為法定解除。
(3)解除須有解除行為。
保險合同的解除行為有兩種,其一是合同雙方當事人經協商達成協議;其二是享有解除權的一方當事人為解除的意思表示。第一種類型學者們稱之為協議解除;第二種稱為單方解除。在保險立法中規定的解除條件大多適用於單方解除。
(4)解除的效果是消滅合同關係。
保險合同因解除而消滅有兩種情況,一種是保險合同溯及既往地消滅;另一種是保險合同的消滅僅向將來發生。有的學者認為第一種情況為保險合同的解除,而第二種情況則為保險合同的終止。
就保險合同解除形式來看,我國法律中主要規定了兩種,包括法定解除與意志解除,當事人可以根據實際的情況選擇具體的解除方式,而在解除之前還是應該先看一下是否滿足規定的解除保險合同的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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