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人解除保險合同的條件有哪些
保險合同解除權的行使條件,根據保險法第16條第二款的規定,投保人故意或者重大過失未履行前款規定的如實告知義務,足以影響保險人決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險匯率的,保險人有權解除合同。依此規定,保險人行使解除權的要件主要包括以下三方面。
第一,投保人在主觀上具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這裏排除投保人的一般性過失,因為投保人不是專業的保險業者,對於保險專業知識不瞭解,不能要求他們像保險人那樣盡善良,保險人的注意義務,其只要盡到了一般人的注意義務即可。
第二,投保人在履行如實告知義務時,存在物保漏報瞞報的情形。也就是説保險人的合同解除權針對的是投保人的不如實告知義務的行為。
第三,投保人的不如實告知,必須能夠影響到保險人是否訂立保險合同或者確定保費費率的高低,以及足以變更或者減少保險人對於危險之評估者。足以變更,意味着如果投保人及時説明,保險人將會拒絕承保,足以減少則意味着如果投保人及時説明,保險人將根據情況收取較高的保險費。如果保險人因為投保人不實告知行為而作出錯誤的意思表示,那麼這項意思表示將給保險人帶來額外的風險和負擔。
而保險人只有通過解除合同才能避免自己所面臨的這項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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