單方解除合同的情形有哪些
一、不可抗力,不可抗力是由於自然原因或者人為、社會因素引起的,當事人本身能力不能抗拒也不能預防的情況或者事故。比如地震、水災、旱災、戰爭、政府禁令、罷工等。當出現不可抗力時,合同一方解除合同是不需要承擔法律責任的。
二、對方主要責任引起的:
1、在履行期限屆滿之前,對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
2、對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後在合同期限內仍未履行的。遲延履行就是對方能夠履行但是在合同履行期限內不履行主要債務的情況。對於遲延履行,有一個催告期,催告期過後,對方仍然不履行的,單方解除合同就可以免責。
3、對方遲延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的。
4、應當先履行債務的當事人有確切證據證明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經營狀況嚴重惡化;(2)轉移財產、抽逃資金以逃避債務;
(3)喪失商業信譽;
(4)有喪失或者可能喪失履行債務能力的其他情形,可以終止履行。終止履行後對方在合理期限內未恢復履行能力並且未提供適當擔保的,終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
三、其他情形
1、借款人未按照約定的借款用途使用借款的,貸款人可以停止發放借款、提前收回借款或解除合同;
2、承租人未經出租人同意轉租貨物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六十九條當事人依照本法第六十八條的規定中止履行的,應當及時通知對方。對方提供適當擔保時,應當恢復履行。中止履行後,對方在合理期限內未恢復履行能力並且未提供適當擔保的,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二條 當事人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解除合同的事由發生時,解除權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五百六十三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屆滿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
(三)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後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
(四)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五)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續履行的債務為內容的不定期合同,當事人可以隨時解除合同,但是應當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對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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