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違約和侵權是否可同時追究?
一、合同違約和侵權是否可同時追究?
可以,合同違約和侵權在責任競合的情況下,即由於當事人一方的違約行為,侵害對方人身、財產權益的,受損害方有權選擇依照合同法要求其承擔違約責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擔侵權責任。合同法從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出發,給了受損害方在有雙重請求權時以選擇權,可以選擇最有利於保護自己權益的方式,要求違約方、侵害方承擔責任,而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受理當事人的起訴。
二、違約責任與侵權責任的區別
1、歸責原則的區別。我國法律規定,違約責任適用嚴格責任或過錯推定責任,也就是説,只要當事人未按約履行義務,且不具有有效的抗辯事由,就必須承擔違約責任。
2、舉證責任不同。根據我國民法規定,在一般侵權責任之中,受害人有義務就加害人有無過錯問題舉證,而在特殊的侵權責任中,應由加害人反證證明自己沒有過錯。不過,在合同責任中,違約方應當證明自己沒有過錯,否則,應承擔違約責任。
3、義務內容的區別。合同的義務內容往往是根據合同當事人的意志和利益關係確定的但是,在侵權行為中,不存在着法定的義務內容由當事人的利益關係決定的問題。
4、訴訟時效的區別。我國民法通則的規定來看,因侵權行為所產生的損害賠償請求權一般適用2年的時效規定,但因身體受到傷害而產生的損害賠償請求權,其訴訟時效期間為1年;因違約產生的損害賠償請求權,訴訟時效一般為2年,但在出售質量不合格的商品未聲明、延付或者拒付租金以及寄存財物被丟失或者損毀的情況下,則適用1年的訴訟時效規定。
5、責任構成要件和免責條件不同。在違約責任中,行為人只要實施了違約行為,且不具有有效的抗辯事由,就應當承擔違約責任。一般來説,違約是否造成損害後果,不影響違約金責任的成立。但是在侵權責任中,損害事實是侵權損害賠償責任成立的前提條件,無損害事實,便無侵權責任的產生。
6、責任形式不同。根據民法通則第112條的規定,當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約定對於違反合同而產生的損害賠償額的計算方法,但侵權責任不可能通過此種辦法來解決。
7、責任範圍不同。合同的損害賠償責任主要是財產損失的賠償,不包括對人身傷害的賠償和精神損害的賠償責任。侵權責任來説,損害賠償不僅包括財產損失的賠償,而且包括人身傷害和精神損害的賠償。侵權責任的賠償範圍不僅包括直接損失,還包括間接損失。
8、對第三人的責任不同。在合同責任中,如果因第三人的過錯致合同債務不能履行,債務人首先應向債權負責,然後才能向第三人追償。
9、訴訟管轄不同。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規定,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同被住所地或者合同履生地人民法院管轄,合同的雙方當事人可以在書面合同中協議選擇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而因侵權行為提起的訴訟,由侵權行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合同違約和合同侵權的行為是需要基於實際的侵權事實來處理的,特別是涉及到造成了嚴重的違法事實的,還需要追究相關人員的法律責任,但相關情況是以合同為基礎來進行認定的,具體情況下可以結合實際的侵權事實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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