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喝酒構成危險駕駛罪共犯嗎
一、無喝酒構成危險駕駛罪共犯嗎
有些時候沒有喝酒也有可能構成危險駕駛共犯的。危險駕駛罪,是違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法規,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追逐競駕,情節惡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的行為。
二、危險駕駛存在的情況有哪些
1、 相約飆車。二人以上以競速為目的進行超速駕駛,如果情節惡劣,顯然具有危險駕駛危害公共安全的故意,應當構成危險駕駛罪的共同犯罪
2、行為人一人故意追趕其他機動車的行為。追逐人和被追逐人之間由於沒有意思聯絡,因此不存在共同犯罪。但追逐人和其他人存在共同犯罪的可能性,至於追逐人與被追逐人單獨構成危險駕駛罪問題,則不是本文要討論的內容。
3、勸酒人員。我國的酒文化源遠流長,勸酒現象非常普遍,如果把勸酒者都認定為犯罪,會導致打擊面過大,不符合國情。如果勸酒人是單純的勸酒,並沒有教唆醉酒者駕駛機動車,不成為危險駕駛罪共犯。對此,在《首屆全國公訴人與律師電視論辯大賽半決賽》中,有一辯題案例:朋友李芳在與周明吃飯時勸其喝酒,飯畢,李芳讓周明酒後開車,最後周明酒後駕駛的車輛發生車禍。請問李芳是否構成交通肇事罪?當時設定的時間點恰在《刑法修正案(八)》正式修訂後,專家解讀李芳應該按照危險駕駛罪處罰。
4、同乘人員。
同乘人員脅迫或者教唆機動車駕駛人醉酒駕駛,或者為機動車駕駛人提供幫助,均與機動車駕駛人系共同犯罪。但同乘人員明知駕駛人醉酒駕駛機動車,對醉酒駕駛不予勸阻,不能作為犯罪處理不構成共同犯。
5、車輛提供人員。
車輛提供人員在明知借車人醉酒並且要醉酒駕駛機動車的情況下,才成立共同犯罪。比如甲向乙藉機動車,乙明知甲已經醉酒,並且要醉酒駕駛機動車,將機動車提供給甲,這時甲構成危險駕駛罪,乙構成甲的幫助犯。如果甲藉機動車時未醉酒,而是借到車後飲酒並醉酒駕駛,這時,因為甲乙雙方沒有共同犯罪的故意,乙的主觀方面沒有犯罪的故意,不構成共同犯罪。
6、商業場所經營者。
商業場所經營者是以營利為目的的,其出售酒水的行為只是為了營利,主觀上沒有讓機動車駕駛人醉酒駕駛的故意。因此,商業場所經營者出售酒水的行為不構成共同犯罪。
危險駕駛罪是屬於刑事案件,處三年以下的有期徒刑後者是拘役,但是情節比較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情節非常惡劣的情況下,處七年以上的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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