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麼樣的格式條款是無效的?
一、什麼樣的格式條款是無效的?
我國《民法典》第40條規定:格式條款具有本法第一百四十四條和第五百零六條規定的情形的,或者提供格式條款一方免除其責任、加重對方責任、排除對方主要權利的,該條款無效。
《民法典》第52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無效: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損害社會公眾利益;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
《民法典》第 53 條規定,合同中的下列負責條款無效:造成對方人身傷害的;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對方財產損失的。
所謂免除責任,又可以稱為免除主要義務,是指格式條款中含有免除格式條款提供者按照通常情形應當承擔的主要義務。所謂加重責任,是指格式條款中含有在通常情況下對方當事人不應當承擔的義務。所謂排除主要權利,是指格式條款中含有,排除對方當事人按照通常情形應當享有的主要權利。
二、格式條款怎麼訂立?
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條第1款規定:採用格式條款訂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條款的一方應遵循公平原則確定當事人之間的權利和義務,並採取合同的方式提請對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責任的條款,按照對方的要求,對該條款予以説明。格式條款訂立合同的程序實際上就是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條第1款所規定的提供條款的一方應當採取合理的方法提請對方注意,即有義務以明示或者其他合理、適當的方式提醒相對人注意其欲以格式條款訂立合同的事實。
三、格式條款是為重複使用而擬定的
格式條款是為重複使用而不是為一次性使用而制定的。由於固定提供某種商品或服務的當事人無論向何人提供該種商品或服務將遵行同樣的條件,因此,該當事人將該條件標準化,而擬定出格式條款。格式條款的重複使用性一方面決定了提供格式條款的一方作為要約人總是特定的,而受要約人是不特定的一定範圍即需要該種商品或服務範圍內的人;另一方面決定了使用格式條款有減少談判時間和費用從而節省交易成本的優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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