顯失公平的協議簽了有效嗎
生活中籤訂協議是很常見的一種法律行為,一個合法有效的協議,其本身對於規範當事人行為,維護當事人權益具有積極作用。但如果是不具有法律效力的協議,就有可能損害一方的利益。對於此,本文將介紹下顯失公平的協議簽了是否有效的問題。
顯失公平的協議簽了有效嗎
顯失公平的協議,即在協議中有顯失公平的條款,這是有法律規定的。對於顯失公平的條款,一方當事人可以在一年之內行使撤銷權,即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該顯失公平的條款。如果在一年之內不行使撤銷權,則撤銷權消滅;如果撤銷權消滅後發生糾紛,該條款對合同當事人即產生約束力,屆時一方主張該條款顯失公平,通常不會受到法院的支持。
法律依據:《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百五十一條 一方利用對方處於危困狀態、缺乏判斷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為成立時顯失公平的,受損害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第一百五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銷權消滅:
(一)當事人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重大誤解的當事人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九十日內沒有行使撤銷權;
(二)當事人受脅迫,自脅迫行為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
(三)當事人知道撤銷事由後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放棄撤銷權。
當事人自民事法律行為發生之日起五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的,撤銷權消滅。
第一百五十一條 一方利用對方處於危困狀態、缺乏判斷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為成立時顯失公平的,受損害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第一百五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銷權消滅:
(一)當事人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重大誤解的當事人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九十日內沒有行使撤銷權;
(二)當事人受脅迫,自脅迫行為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
(三)當事人知道撤銷事由後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放棄撤銷權。
當事人自民事法律行為發生之日起五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的,撤銷權消滅。
因此,對於簽了顯失公平的協議的,應當及早行使撤銷權,請求法院或仲裁機構撤銷相關條款,時間是在一年內。否則,將很難得到法院的支持,到時將會損害自身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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