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生效的特殊要件有哪些?
一、 合同生效的特殊要件有哪些?
1、按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應當辦理批准或登記的合同。
2、根據《合同法》第45條、第46條之規定,當事人對合同的效力可以約定附條件或附期限,則合同自條件成就或期限屆滿時生效。
3、實踐性合同以標的物的交付為其特別生效要件。例如,定金合同必須是在定金交付之後才能使合同生效。
二、一般合同的生效要件有哪些?
1、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由於民事法律行為以意思表示為基礎,並以產生一定法律效果為目的,故合同當事人必須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能夠正確認識自己行為的意義和後果。
2、意思表示真實。意思表示真實為一切民事法律行為的生效條件。也是合同生效的核心要素。如果合同當事人的意思表示不真實、或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或逃避法律的行為,或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所為的行為,都將導致合同不發生法律效力。
3、不違反法律或社會公共利益。合同的內容和目的不得違反國家法律、法規的強制性規定;在法律、法規沒有規定時,不得違反國家有關規定的禁止性規定。同時,合同的內容和目的不得損害他人利益和危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此外在法律有明確規定的情況下合同還應當符合法定形式。
三、附條件合同的條件是什麼?
第一,條件必須是將來發生的事實,也就是説,條件不是現實存在的,而是屬於尚未發生的客觀不確定的事實,可能實現也可能不實現,條件具有不確定性。
第二,條件是由當事人設定而非法定的。作為條件的事實必須是當事人自己選定的,是雙方意思表示一致的結果,而不是由法律規定的條件。即它是合同中的任意條款而非法定條款。
第三,條件必須是合法的。當事人不得以有損社會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的事實或有損他人合法權益的事實作為合同的附條件。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附條件的民事行為,如果所附條件違反法律規定,應當認定民事行為無效。
第四,條件不得與合同的主要內容相矛盾。
以上就是我國法律上明確規定了的合同生效的相關要件,不同情況下籤訂的合同所認定的生效要件是不同的,具體情況下可以依據法律上規定的程序來進行合法的認定處理,存在異議的,可以申請仲裁處理或者訴訟來進行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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