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哪些特殊贈與合同形式是生活中常遇到的?
贈與是日常生活中常見的一種轉移財產的行為,贈與合同也就是這種規定贈與人與受贈人間權利義務關係的合同。隨着現代經濟的發展,贈與這一行為正變得越來越複雜多樣,出現了許多區別於一般贈與的特殊贈與合同形式,那麼説生活中常遇到有哪些特殊贈與合同 形式呢?下面本站的小編就和您一起來看看。
一、公益捐贈
捐贈雖是贈與行為的一種,但由於是“捐”贈,其與一般贈與行為有所不同,其是一種特殊贈與行為。捐贈人在捐贈物財產權轉移之後,從而獲得一種社會上的積極讚譽和榮譽,而且捐贈人還有在捐贈物上獨家署名的權利,這些權利與財產權相分離,受贈人無權剝奪。故捐贈與一般贈與行為不完全相同,其法律後果也不完全相同。
二、戀愛贈與
戀愛期間饋贈財物一般可以分為兩種情況:
1、是戀愛中雙方為了增進感情,一方自願向另一方贈送財物或者雙方自願互贈財物;
2、是以結婚為目,一方向另一方贈送的價值較高的財物,也就是我們通常所説的彩禮。
對於第一種情況,屬於一般贈與,當戀愛終止時,一般可以不予返還;第二種情況屬於特殊贈與,即目的贈與,是為了達到某種目的而進行的給付,如果給付後不能實現目的,則該贈與因缺乏給付的理由,構成不當得利。
所謂目的性贈與是指為了幫助受贈人達到某一具體目的而為的贈與。目的性贈與適用贈與合同的一般規定,即在贈與財產交付之後,如無法定原因,贈與人不得撤銷贈與。但目的性贈與畢竟與一般贈與有所區別,目的性贈與中,贈與人要求受贈人將所獲贈的財產用於特定的用途。這一“特定用途”是贈與合同產生的基礎,也是對受贈人義務的要求。如果將目的性贈與合同完全視為一般贈與合同,對贈與人極為不公。對目的性贈與合同中,贈與人在特定情況下能否要求受贈人返還贈與物的問題,應根據具體情況作出處理。
相信通過以上的講解,小編相信大家對於生活中常遇到有哪些特殊贈與合同形式已經有所瞭解了,這些特殊贈與形式和一般贈與形式在法律上具有不同的規定,如果大家有遇到關於贈與方面的法律問題,又覺得很難自己區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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