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成立就是合同生效嗎兩者有什麼區別
一、合同成立就是合同生效嗎兩者有什麼區別?
合同成立不代表合同生效,合同的成立與生效的區別:
(一)兩者形成的法律關係不同
合同的成立與合同的生效是兩個不同層次的問題,導致的法律關係也不一樣。
合同的成立是第一步,合同的生效是第二步,可以這樣説,合同的成立是合同生效的邏輯前提。如果合同不成立就談不上合同生效的問題,但成立的合同並不當然有效。
(二)兩者形成的原因不同
合同成立的條件有二:
1、意思表示一致;
2、標的合法。而合同生效卻有不同的條件。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雖未作出合同生效的具體規定,卻在第五十二條規定了合同無效的五種情況:
1、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
2、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
3、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
4、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5、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
(三)合同的成立與生效所體現的意志不同
合同的成立的制度是指當事人就合同的主要條款達成的合意,它體現了合同自由原則,體現了當事人的意志,而合同的生效制度則體現了國家對合同關係的肯定或否定的評價,反映了國家對合同的干預,也就是説合同成立後,能否產生效力,能否產生當事人所預期的法律後果,並不是當事人意志所能決定的,它取決於國家法律對該合同的態度和評價,如果合同的內容不符合法律規定的生效要件,就意味着當事人的意志不符合國家意志,在此情況下,法院也不能通過合同解釋的方法來促使合同生效,相反,只能依據合同生效制度來確認合同無效。由此可見,兩者所體現的意志是有明顯區別的。
(四)合同的成立與生效所反映的內容不同
合同的成立與生效是兩個不同性質、不同範疇的問題。合同的成立屬於合同的訂立範疇,解決的是合同是否存在的事實問題,屬於對合同的事實上的判斷。而合同的生效屬於合同的效力範疇,解決的是已經存在的合同是否符合法律規定,是否具有法律效力的問題。合同生效屬於法律上的判斷。
(五)合同的成立與生效所構成的要件不同
其實,日常生活中只要雙方當事人有締結合同的意思表示合同就已經成立了,低於16週歲的未成年人也願意跟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雙方都願意的合同成立,但實際上用人單位跟低於16週歲的未成年人籤的書面的勞動合同是無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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