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生效與合同成立的區別是什麼?
一、合同生效與合同成立的區別是什麼?
合同成立與合同生效的區別,主要在下面幾點:
第一,合同成立與合同生效的構成條件不同。合同成立的構成條件主要有:簽訂主體為雙方或多方當事人,並且當事人已經對合同的主要條款達成一致意見,但是對於合同是否屬於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並不一定,主要強調合同的外在形式。
相比之下,合同生效的條件主要包括: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簽訂合同是行為人的真實意思表示,合同內容不違反法律或者社會公共利益,並且合同符合法定形式;
第二,法律意義不同。合同是否成立,基本由當事人雙方的意志所決定,體現的是合同自由原則;而合同是否生效,主要由國家法律規定,體現的是合同守法原則;第三,責任形式不一樣。當合同成立時,當事人要承擔的責任屬於締約過失責任;而當合同生效時,當事人要承擔的責任屬於違約責任。
二、合同違約金的上限是多少
以調整到實際損失的130%為原則,以體現違約金的懲罰性。法律對於違約金的最高限度並沒有明確的規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當事人約定的定金數額超過主合同標的額百分之二十的,超過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民法典》
第五百八十五條 【違約金】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違約時應當根據違約情況向對方支付一定數額的違約金,也可以約定因違約產生的損失賠償額的計算方法。
約定的違約金低於造成的損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予以增加;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於造成的損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予以適當減少。
當事人就遲延履行約定違約金的,違約方支付違約金後,還應當履行債務。
綜上所述我們可以清楚知道,合同的成立與合同的生效是兩個不同層次的問題,除了二者的概念不同以外,在法律關係、形成原因以及所反映的內容和所構成的要件方面都存在不同。當事人還可以尋求專業人士的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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