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業務過失犯罪是特殊主體嗎?

業務過失犯罪是特殊主體嗎?

一、業務過失犯罪是特殊主體嗎

業務過失犯罪是特殊主體的;

業務過失犯罪主體的身份特殊和注意義務特定,使得這種主體具有特殊性。

根據我國法律的規定,主體的特殊身份分為自然賦予和法律賦予。

人因自然形成的身份,如男女關係、親屬關係形成的身份屬於自然身份,基於法律、法規、條例、職業而形成的身份,如公務員、工程師、飛行員等屬於法定身份。

業務過失犯罪的主體屬於由法律、法規、條例、職業等形成的特定身份。

所謂負有特定的注意義務,是指行為人基於特定的身份和業務所要求的作為或不作為的義務。

如果業務人員由於自身的疏忽大意或者過於自信,違反了應有的注意義務,造成嚴重危害,就成為業務過失犯罪的主體。

如果不具有特定的身份,也就不負有某方面的注意義務,即使過失地實施了某些犯罪行為,也不可能成為業務過失犯罪的主體。

因此,具有特定的“業務”身份和身份所要求的注意義務,是業務過失犯罪主體成立的決定性條件。

二、過失犯罪的構成要件包括哪些

犯罪過失是指行為人應當預見自己的行為可能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因為疏忽大意而沒有預見,或者已經預見而輕信能夠避免,以致發生這種結果的心理態度。

1、行為人不負責任;

2、行為必須發生了危害社會的結果,從刑法分則的規定看,這些結果一般都是較為嚴重的結果。

但是,《刑法》第330條和第332條除外;

3、必須有處罰該類過失犯罪的分則性明確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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