試用期六個月後應該籤多久合同?
一、試用期六個月後應該籤多久合同?
試用期六個月後應該籤三年以上的固定期限或者是無固定期限合同,《勞動合同法》第十九條的規定: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三年以下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
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期限不滿三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
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或者勞動合同期限與試用期相同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
因此,如果單位與勞動者簽訂的是三年期限的勞動合同的話,那麼按照法律規定,約定的試用期最長不得超過六個月。當然,是否約定試用期也是由雙方協商確定的,法律對此並無強行規定。
二、訂立勞動合同應當注意的問題是什麼?
1、要遵循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的原則。平等自願是指勞動合同雙方地位平等,應以平等身份簽訂勞動合同。自願是指簽訂勞動合同完全是出於本人的意願,不得采取強加於人和欺詐、威脅等手段簽訂勞動合同。協商一致是指勞動合同的條款必須由雙方協商達成一致意見後才能簽訂勞動合同。
2、簽訂勞動合同要符合法律、法規的規定。在訂立勞動合同時有些合同規定不得、生育子女;因工負傷協議工傷自理,甚至簽訂了生死合同等顯失公平的內容,違反了國家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使這類合同自簽訂之日起就成為無效或部分無效合同。因此,在簽訂合同前,雙方一定要認真審視每一項條款,就權利、義務及有關內容達成一致意見、並且嚴格按照法律、法規的規定,簽訂有效合法的勞動合同。
3、合同內容要儘量全面。本法第十七條規定了勞動合同的內容。分為必備條款和約定條款兩部分,對於必備條款,合同必須寫明,對於約定條款,可以雙方當事人根據勞動關係的內容和需要來約定。合同內容要儘量全面,如果條款過於簡單、原則,容易產生認識和理解上的分歧和矛盾。
對於試用期會做出非常明確的時間方面的規定,主要還是因為現在僱傭勞動者是需要考慮到勞動者的一些基本的素質,考察一下是否符合用人單位的用工的條件,但是試用期的工資比較低,所以時間不能過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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