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們應該如何理解居間合同的作用?
居間合同的報酬與費用是居間合同的重要內容之一,是指居間人根據委託人的要求為委託人與第三人訂立合同提供機會或進行介紹,而委託人要向居間人給與約定報酬的協議。我國從居間合同支付報酬的條件、居間報酬的確定、居間報酬的給付義務人、居間費用的負擔等方面作出了專門規定。
第四百二十四條 【定義】居間合同是居間人向委託人報告訂立合同的機會或者提供訂立合同的媒介服務,委託人支付報酬的合同。
第四百二十五條 【居間人如實報告義務】居間人應當就有關訂立合同的事項向委託人如實報告。
居間人故意隱瞞與訂立合同有關的重要事實或者提供虛假情況,損害委託人利益的,不得要求支付報酬並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第四百二十六條 【居間人的報酬請求權】居間人促成合同成立後,委託人應當按照約定支付報酬。對居間人的報酬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根據居間人的勞務合理確定。因居間人提供訂立合同的媒介服務而促成合同成立的,由該合同的當事人平均負擔居間人的報酬。
居間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居間活動的費用,由居間人負擔。
第四百二十七條 【未促成合同成立的處理】居間人未促成合同成立的,不得要求支付報酬,但可以要求委託人支付從事居間活動支出的必要費用。
如今,我國的市場經濟飛速發展,在房地產和互聯網行業的不斷推動下,居間行業日趨升温。居間合同作為我國合同中必要合同的一種,對於市場交易的調控起着越來越重要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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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判決後多久失去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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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絕要約後要約是否會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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臨時合同是否受法律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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