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中爭議的解決方式有哪些
隨着《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實施)的頒佈,《合同法》將被廢止。《合同法》中爭議的解決方式有哪些的問題在《民法典》中有對應規定。詳細內容請一起在下文中進行了解吧。
一、《民法典》中爭議的解決方式有哪些
當事人之間因合同而發生糾紛,有四種解決方式:和解、調解、仲裁和訴訟。
和解是指當事人之間自行協商解決因合同發生的爭議。調解是指在第三人的主持下協調雙方當事人的利益,使雙方當事人在自願的原則下解決爭議的方式。和解與調解是雙方當事人自己解決爭議的方式,它可以在訴訟外進行,也可以在訴訟中的某個階段進行,它的優點是方便、快捷、省時、省力,又不傷雙方當事 人的和氣,缺點是和解與調解的結果不具有強制執行力,如果任意一方不自願執行則歸於失敗。
仲裁是指爭議雙方當事人在爭議發生前或爭議發生後達成協議,自願將他們之間的爭議提交給雙方所同意的第三者進行裁決,當事人雙方有義務執行裁決的一種解決爭議的方法。仲裁是解決民事經濟糾紛的重要方式之一。
民事訴訟就其本質而言,是國家強制解決民事糾紛的一種方式,是權利主體憑藉國家力量維護其民事權益的司法程序。《民事訴訟法》第24條的規定:“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25條的規定,合同的雙方當事人可以在書面合同中約定管轄法院,可以協議選擇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但約定不得違反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的規定。
《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三條【情勢變更】合同成立後,合同的基礎條件發生了當事人在訂立合同時無法預見的、不屬於商業風險的重大變化,繼續履行合同對於當事人一方明顯不公平的,受不利影響的當事人可以與對方重新協商;在合理期限內協商不成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解除合同。
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應當結合案件的實際情況,根據公平原則變更或者解除合同。
二、怎麼仲裁解決合同爭議
用仲裁的方法解決合同爭議是常用的一種方式。
當事人採用仲裁的方式解決合同爭議的,應注意以下問題:
1、仲裁期限。當事人一定要抓住時機,在法律規定的申請仲裁的有效期限內,及時行使自己的權利,避免因錯過時機而喪失自己申請仲裁的權利。
2、仲裁機關及管轄。根據合同仲裁條例的規定,合同仲裁機關是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和地方各級工商行政管理局設立的合同仲裁委員會。案件管轄原則是,一般由合同履行地或合同簽訂地的仲裁機關管轄。因此,當事人應向有管轄權的仲裁機關申請仲裁。
3、仲裁效力。通過仲裁機關調解雙方達成協議後,協議即具有法律效力,雙方必須認真遵守。如果調解不成,仲裁機關最後作出的仲裁裁決便具有法律效力,當事人必須遵守,否則,法院則要強制執行。
一般情況下,合同當事人若想通過仲裁的方式去解決糾紛,則需要雙方事先約定或者是事後協商。較之訴訟而言,仲裁的時間確實要短很多,它也確實有很多優勢。因此,如果您不知道如何申請仲裁的話,那麼建議您可以去諮詢一下專業的律師。至於《民法典》中爭議的解決方式,上文已經給出了答案,更多這方面的知識請上本站網站進行具體瞭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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