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收到借款違約金要交税嗎?
一、個人收到借款違約金要交税嗎?
根據《財政部、國家税務總局關於營業税若干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税[2003]16號)第三條第(三)款的規定:“單位和個人提供應税勞務、轉讓無形資產和銷售不動產時,因受讓方違約而從受讓方取得的賠償金收入,應併入營業額中徵收營業税。”但如果違約方為提供應税勞務、轉讓無形資產或銷售不動產的一方,由受讓方收取其違約金,對於受讓方來説應不涉及營業税的繳納。企業收取的違約金屬於營業外收入,故要繳納企業所得税。支付違約金時,根據《企業所得税税前扣除法》(國税發[2000]084號)第五十六條規定:“納税人按照經濟合同規定支付的違約金(包括銀行罰息),罰款和訴訟費可以扣除。”
因此,企業支付違約金取得對方開具的適當憑據可在税前扣除。我國《增值税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12條作這樣的界定:"價外費用是指價外向購買方收取的手續費、補貼、基金、集資費、返還利潤、獎勵費、違約金(延期付款利息)、包裝費、包裝物租金、儲備費、優質費、運輸裝卸費、代收款項、代墊款項及其他各種性質的價外收費。"這説明,違約金是一種價外費用,屬於銷售額的範疇,應當繳納增值税。
二、政策依據:
1、《個人所得税法》
第二條 下列各項個人所得,應納個人所得税:一、工資、薪金所得;二、個體工商户的生產、經營所得;三、對企事業單位的承包經營、承租經營所得;四、勞務報酬所得;五、稿酬所得;六、特許權使用費所得;七、利息、股息、紅利所得;八、財產租賃所得;九、財產轉讓所得;十、偶然所得;十一、經國務院財政部門確定徵税的其他所得。
2、財政部確定徵税的“其他所得”有以下:(1)財税[2011]50號:從其他單位開展的各類活動中取得的隨時抽獎、禮品;(2)國税函[2006]865號:解除購房合同;(3)財税[2005]94號:擔保報酬;(4)國税發[1999]58號:對於個人因任職單位繳納有關保險費用而取得的無賠款優待收入;(5)國税函[1999]627:證券公司支付的回扣或交易手續費返還;(6)國税函[1998]546號:保險公司支付利息;(7)財税[1995]64號:攬儲獎金;(8)國税函發[1995]351號:中國科學院院士榮譽獎金。
在簽訂合同時也是會寫明雙方的權利和義務,同時也會規定在違規後一方也是需要承擔一定的違約金,當一方收到對方支付的違約金後,也是需要按照規定來進行繳納税金,如果在計算税金時出現了偷税漏税等行為後,税務機關也是會對犯罪嫌疑人的行為進行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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