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滯納金標準是怎樣的?
滯納金這一名詞,常出現在我們生活中的一些公共事業領域。而滯納金實際就是合同法中所謂的違約金,那麼對於這筆費用的授權,就應該按照合同的約定來執行的。但滯納金在日常生活中的泛濫程度很深,所以很多人對於滯納金的理解出現了誤解。接下來,小編整理了一些關於合同法滯納金標準的相關知識。
由於滯納金涉及到生活中的很多方面,所以各國法律對合同法滯納金標準的認定並不一致,大體包括以下幾種:
1、損害賠償説
該説認為,税收債務是一種公法上的金錢給付之債。當清償期屆滿時,如果納税人不能如期履行義務,就會構成遲延履行,進而給債權人帶來損失,需要通過支付違約金或賠償損失等方式加以彌補。基於此,滯納金的比例不能太高,雖然其可以高於金融機構貸款的利息率,但是大致不能超出民間借貸的利息率太多。
2、行政處罰説
該説認為,滯納金是税務機關對於納税人未及時繳納税款的一種經濟制裁措施。持這種觀點的學者認為滯納金具有懲罰性,滯納金即罰款。
3、行政秩序罰説
依照此説,滯納金是對納税人過去違反税法義務行為的制裁。如果按照這種理解,滯納金與罰款實際上沒有任何差別,將滯納金列入税收附帶債務沒有合理性可言。
4、損害賠償兼行政執行罰説
該説認為,滯納金主要是一種遲延履行的損害賠償,但同時也兼有行政執行罰的性質。如果滯納金只是一種行政執行罰,那麼在徵收滯納金的同時,還應該加計利息。然而實際上,滯納金與利息從來不會同時課徵。
可以看出,以上學説多是從行政法的角度認定滯納金的法律性質的。
滯納金為最低還款額未還部分的0.05%計算,最低5元人民幣或1美元。
計算公式為:滯納金=(最低還款額-截止到期還款日已還款額)×0.05%
如税收徵收管理法規定:納税人未按規定期限繳納税款的,扣繳義務人未按規定期限解繳税款的,税務機關除責令限期繳納外,從滯納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滯納税款萬分之五的滯納金。因為滯納金這一概念是屬行政法規的範疇,因此,在民商事裁判文書中涉及民事責任的承擔時是不應該使用的。隨着我國依法治國進程的加快,“滯納金”這一名詞將在民事領域中逐漸退出歷史舞台,而取而代之的應該是我們常説的“違約金”。
通過上面的閲讀,我們大概知道了合同法滯納金標準是怎樣的。如果沒觸碰法律的底線,則是按照相應的金額進行賠償。對於涉法違約,滯納金具有一定的執法制裁性質。不同的領域,滯納金的約束性質也有區別。如果您對滯納金還有一些問題需要解答,可以訪問本站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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