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約未造成損失的賠償如何確定?
一、違約未造成損失的賠償如何確定?
承擔違約責任不以造成損失為前提,只要存在違約情形,守約方就可以要求違約方承擔違約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條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採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九條 當事人一方未支付價款、報酬、租金、利息,或者不履行其他金錢債務的,對方可以請求其支付。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八十條 當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錢債務或者履行非金錢債務不符合約定的,對方可以請求履行,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法律上或者事實上不能履行;
(二)債務的標的不適於強制履行或者履行費用過高;
(三)債權人在合理期限內未請求履行。
有前款規定的除外情形之一,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終止合同權利義務關係,但是不影響違約責任的承擔。
二、違約損害賠償責任如何約定
根據民法典規定,違約損害賠償責任的數額違約所造成的損失為限,包括合同履行後可以獲得的利益。
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在履行義務或者採取補救措施後,對方還有其他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
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造成對方損失的,損失賠償額應當相當於因違約所造成的損失,包括合同履行後可以獲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過違約一方訂立合同時預見到或者應當預見到的因違約可能造成的損失。
根據《民法典》規定,違約責任的承擔方式多種多樣,不僅包括支付違約金,還包括繼續履行、賠償違約損失等等,因此即使沒有造成損失,只要出現了違約的情形,守約方就可以追究違約方相應的違約責任。
現實生活中,為了保護自身的合法權益不受非法侵犯,當事人在簽訂書面合同過程中會明確約定違約責任條款,待出現違約情形後,守約人可以依據相應條款追究違約方的違約責任,此時我們需要注意的是,作為民事合同的當事人的話,是一定要及時的保護自己的權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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