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給未成年子女的財產造成損失需要賠償嗎
一、父母給未成年子女的財產造成損失需要賠償嗎?
父母造成了未成年子女財產的損失,同樣要承擔責任。雖然父母作為監護人,有權利替未成年人保管其財產,但是,財產畢竟是未成年人的,而非監護人所有。
我國《民法通則》第十八條規定“監護人應當履行監護職責,保護被監護人的人身、財產及其他合法權益,除為被監護人的利益外,不得處理被監護人的財產。監護人依法履行監護的權利,受法律保護。
監護人不履行監護職責或者侵害被監護人的合法權益的,應當承擔責任;給被監護人造成財產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有關人員或者有關單位的申請,撤銷監護人的資格。”根據這一規定,監護人只有保護被監護人財產的權利,沒有處分的權利。
二、監護人的職責有哪些?
1、監護人的職責就是要保護被監護人的生命健康不受侵犯;撫養、照顧被監護人的生活;保護被監護人的財產;代理被監護人進行民事活動;對被監護人進行管理、教育;在被監護人的權益受到侵害時,代理被監護人進行訴訟。因此,保護被監護人的人身安全是監護人的法定義務和職責。
2、監護人有義務對子女進行管理和教育,並對其民事侵權行為承擔民事責任;有義務配合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對其未成年子女或者其他被監護人進行教育;有義務配合學校對其未成年子女進行教育、管理和保護工作;有義務教育子女不單獨外出,不做有危險的活動,如游泳、滑冰、爬山等。
三、監護的設立方式是什麼?
監護依設立的方式,可分為法定監護、指定監護和委託監護。依照《民法通則》第16條規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監護人。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經死亡或者沒有監護能力的,由下列人員中有監護能力的人擔任監護人:
1、祖父母、外祖父母;
2、兄、姐;
3、關係密切的其他親屬、朋友願意承擔監護責任, 經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單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同意的。
法律上雖然規定未成年子女的財產權不允許父母肆意的侵犯,但目前我國的狀況就是有大多數的家長並沒有把自己和孩子放在平等的地位上去對待,很多事情上不尊重孩子自己的意願,甚至有一部分父母會認為,未成年子女的財產父母沒有什麼不能處理的,其實這樣的想法都是錯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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