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夥合同糾紛起訴前是否清算再審?
合夥糾紛,簡單説就是在合夥過程中產生的糾紛。合夥的概念既可以從法律行為的角度給出,也可以從組織形態的角度給出。
合夥的概念既可以從法律行為的角度給出,也可以從組織形態的角度給出。就法律行為的角度而言,合夥是指兩個以上的民事主體共同出資、共同經營、共負盈虧的協議;就組織的角度而言,合夥是指兩個以上的民事主體共同出資、共同經營、共負盈虧的企業組織形態。由此可知,無論是從法律行為角度還是從組織形態角度,都強調合夥的主要特徵是共同出資、共同經營、共負盈虧、共擔風險。
我國調整合夥的法律規範,一是民法典中有關個人合夥及法人聯營的規定,
合夥企業是指由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設立的組織體,包括普通合夥企業和有限合夥企業兩種類型。普通合夥企業的所有合夥人對合夥企業的債務都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有限合夥企業則包括普通合夥人和有限合夥人,前者對合夥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後者則只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合夥企業債務承擔責任。
合夥的特徵
與單個的自然人和公司法人相比,合夥具有以下特徵:
(一)合夥協議是合夥得以成立的法律基礎
(二)合夥須由全體合夥人共同出資、共同經營
(三)合夥人共負盈虧,共擔風險,對外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合夥企業的特徵
(1)生命有限。
(2)責任無限。
(3)相互代理。
(4)財產共有。
(5)利益共享。
涉及到合同糾紛的問題,首先先根據實際情況來進行協商,雙方如果認為協商不下的話,在由法院來最終進行相應的判決,法院判決是根據雙方之間的實際糾紛原因和涉及到糾紛內容來進行最終確定,如果認為法院所進行判決的內容不符合實際糾紛,那麼有錯誤的一方可以實際進行上訴解決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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