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債務履行期屆滿是什麼意思?
一、主債務履行期屆滿是什麼意思?
主債務履行期屆滿,指的是借款合同等為主合同,擔保合同為從合同,主合同中的主債務履行期到了的意思。抵押擔保的範圍包括主債權及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和實現抵押權的費用。抵押合同另有約定的,按照約定。
《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三條:機關法人不得為保證人,但是經國務院批准為使用外國政府或者國際經濟組織貸款進行轉貸的除外。以公益為目的的非營利法人、非法人組織不得為保證人。
主債務履行期屆滿的意思是説在規定的時間內債務人應該還清貸款貸款和相應的利息,但是到期之後主要的債務人還是沒有按照合同上面的義務履行,這樣的情況下,當時合同的擔保人就應該開始履行擔保責任了,所以這裏面説的主債務期屆滿其實是一個時間節點的問題,這要是針對需要履行債務的人員。
二、主債務履行時期需要明確的事項
這個履行時期一般會在合同中做出規定,但是也有一些合同或者欠條中,對於還款的時間並沒有寫明白,這時候出資人有權利隨時的把錢要回來,但是要回來的時間要合理,需要給借款人準備一定的時間去籌錢,從要錢開始有6個月的保證期,這個保證期就是要在這個時期內還款,要是在這個時期內沒有還款,那麼借款人是有權利起訴的,如果已經超過了保護期就不再受保護了。
在簽署合同的時候,如果合同的保證期比主債務履行的時間早或者和主債務旅行的時間相等,那麼這樣就等於沒有約定好保證期,會在主債務履行期到期之後的6個月作為保證期。
保證合同中對於保證人的約定一定要明確的事項:
有的人在簽訂保證合同的時候經常忽略保證人的義務,只關心了主合同的條款,這樣是不對的,因為當需要保證人履行義務的時候,沒有約定的事情就算是約定不明,有的時候是不需要保證人來承擔的。
主債務履行期滿是指規定的日期當天,比如約定是1月1日到期,那麼這一天就已經期滿,不是往後錯一日,前一天應該就算是最後一天了。如果還有保證人的話,保證人也是6個月之內承擔保證義務,之後就不再承擔了。
我國的民事合同的種類是多種多樣的,此時我們如果是作為合同簽訂的當事人的話,是需要注意合同的權益的保護的,比如説合同的履行期限以及合同的主債務的履行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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