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到期後繼續履行按照原合同可以嗎?
一、勞動合同到期後繼續履行按照原合同可以嗎?
可以。合同到期後,如果雙方繼續履行合同,雙方認可的視為又達成新的合同,繼續履行是有效的,但為了保險起見,建議重新簽訂一份合同,因為如果發生糾紛,就會比較麻煩。同到期按原合同繼續履行勞動關係是具有法律效力的。
如果員工不續簽,要看具體情況,又細分為兩種情況:
1、如果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原來勞動條件,員工仍然不續簽的,則不進行經濟補償。
2、如果單位降低原來勞動條件,員工不續簽的,則單位還要進行經濟補償。
值得注意的是,這裏的勞動條件是廣義的,包括工資卻又不僅僅是工資,如工作環境,福利水平等。
二、勞動合同不續簽的經濟賠償
實踐操作中一直有兩種觀點,一種認為從員工進入單位開始滿一年補一個月工資;第二種認為《勞動合同法》實施起滿一年補一個月工資。
贊同第二種觀點,理由如下,員工在單位工作的時間應該分為兩個部分計算,《勞動合同法》實施之前的應該適用原《勞動法》,而原來的勞動法規定,合同自然期滿的,無需進行經濟補償;第二部分是《勞動合同法》實施之後的,根據《勞動合同法》規定,需要進行經濟補償。既然《勞動合同法》無溯及力,則其對《勞動合同法》實施之前的期限無法律效力。因此,我們認為第二種觀點是正確的,事實證明,我所代理的一些勞動案件,也是根據第二種觀點進行裁判的。
從《勞動合同法》實施起滿一年補一個月工資,根據勞動者合同期滿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計算,以拿到手的工資為準。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的計算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在我們的日常生活中,簽訂各種合同是現在日常生活中常常遇到的,合同既然訂立,那必然有期滿的一天。但是現實生活中,很多人因為合作關係,合同到期後,經常忘記續約,繼續履行原合同。此時為了避免出現不必要的事件,需要我們與用人單位重新簽訂一份勞動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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