雙務合同是指什麼類型的合同?
一、雙務合同是指什麼類型的合同?
雙務合同是指雙方當事人都享有權利和承擔義務的合同。雙方的債權債務關係呈對應狀態,即每一方當事人既是債權人又是債務人。
二、雙務合同中的抗辯權
雙務合同中的抗辯權包括同時履行抗辯權、後履行抗辯權和不安抗辯權三種。
1、同時履行抗辯權
行使同時履行抗辯權的主體是任何一方當事人。行使的條件是:在同一雙務合同中互負債務;沒有先後履行順序;雙方的債務均已屆清償期;對方有能力履行債務;對方未履行或者未按約定履行。
2、先履行抗辯權
當事人互負債務,有先後履行順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後履行一方有權拒絕其履行要求。先履行一方履行不符合約定的,後履行一方有權拒絕其相應的履行要求。
行使先履行抗辯權的主體是負有後履行義務的一方當事人。行使的條件是:在同一雙務合同中互負債務;有先後履行順序;負有先履行義務的一方當事人有能力履行債務;先履行義務人不履行或者不按約定履行。
3、不安抗辯權
應當先履行債務的當事人,有確切證據證明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經營狀況嚴重惡化;轉移財產、抽逃資金,以逃避債務;喪失商業信譽;有喪失或者可能喪失履行債務能力的其他情形。當事人沒有確切證據中止履行的,應當承擔違約責任。以上四種情形構成預期重大違約時,先履行義務人可以根據《合同法》第94條的規定解除合同。
行使不安抗辯權的主體是負有先履行義務的一方當事人。行使的條件是:在同一雙務合同中互負債務;有先後履行順序;有確切證據證明負有後履行義務的當事人的履行能力明顯降低,有不能為對待給付義務的現實危險;先履行義務人中止己方履行的,應當及時通知對方(對方提供適當擔保時,應當恢復履行);給對方合理的期限恢復履行能力或者提供適當擔保。
三、雙務合同與單務合同的區別
1.是否適用同時履行抗辯權規則。
2.在風險負擔上是不同的。雙務合同中中,如果當事人因不可抗力導致其不能履行合同義務,其合同義務應被免除,其享有的合同權利亦應消滅。在此情況下,一方當事人因不再負有合同義務,也無權要求對方作出履行;在單務合同中,不存在雙務合同中的風險負擔問題。
由此可知,雙務合同是雙方當事人互相承擔義務和享有權利的合同。雙務合同當中的抗辯權包括同時履行抗辯權、後履行抗辯權和不安抗辯權三種。雙務合同作為單務合同的對稱,與單務合同有較大的區別,主要區別是在風險負擔上是不同以及對於適用同時履行抗辯權規則的相關事項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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