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效合同成立的要件有哪些?
一、有效合同成立的要件有哪些?
(一)當事人必須在自願和真實的基礎上達成協議
(二)當事人應具有相應的行為能力
(三)合同的標的和內容都必須合法
(四)必須是互為有償的
(五)合同的形式必須符合法律規定的要求
二、成立要件分別的含義
(一)當事人應是在自願的基礎上達成的意思表示一致,採取欺詐、脅迫手段訂立的合同無效。當前許多鄉村出現的強制農民將土地流轉給集體經濟組織或者工商企業的行為是無效的,在此基礎上籤訂的合同也無效。
(二)雙方當事人應具有實施法律行為的資格和能力。如精神病患者等不具備行為能力的人,訂立合同無效;租地者未經出租人同意也未經合同約定就將其租用的土地再轉租出去的轉租合同無效(因為租賃人沒有權力將所租賃的土地再行出租)。
(三)合同的標的和內容必須合法。比如集體土地所有權買賣的合同沒有法律效力;將耕地長期出租給工商企業用於非農建設(以租代徵)也違反法律,因而簽訂的流轉合同不具有法律效力。
(四)合同雙方當事人必須互為有償,即合同必須具有互為有償性和目的合法性。
(五)合同必須符合法律規定的形式。我國合同法規定,當事人訂立合同,有書面形式、口頭形式和其他形式。
三、合同的內容一般包括哪些部分
1.約首是指合同的序言部分,其中包括合同的名稱,訂約雙方當事人的名稱和地址(要求寫明全稱)。此外,在合同序言部分常常寫明雙方訂立合同的意願和執行合同的保證。
2.正文是合同的主體部分,具體規定了買賣雙方各自的權利和義務,一般通稱為合同條款。如品名條款、品質條款、數量條款、價格條款、包裝條款、交貨(裝運)條款、支付條款、及商檢、索賠、仲裁和不可抗力條款等。
3.約尾一般列明合同的份數,使用的文字及其效力,訂約的時間和地點及生效的時間。合同的訂約地點往往要涉及合同準據法的問題,因此要謹慎對待。我國的的訂約地點一般都寫在我國。
依照法律,有效合同成立需要當事人必須在自願和真實的基礎上達成協議;當事人應具有相應的行為能力;合同的標的和內容都必須合法;必須是互為有償的;合同的形式必須符合法律規定的要求。合同的定力往往要式,需要滿足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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