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踐合同的成立與生效有哪些條件?
一、實踐合同成立的條件
實踐合同又稱要物合同,是指除當事人雙方意思表示一致外,還須交付標的物或完成其他現實交付才能成立的合同。典型的實踐合同有:借用合同、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保管合同、定金合同。例如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只有當借貸方實際交付借款時該合同才真正成立。
法學是不斷髮展的科學。根據傳統民法理論,質押合同屬於實踐合同,但在我國的《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實施)頒行後,這種情況得以改變。根據區分原則,質押合同自成立時生效,質權自出質人交付質押財產時設立,即未交付質押財產不影響質押合同的效力。質押物的交付,不再是質押合同成立的要件,因此質押合同屬於諾成合同。
二、如何認定實踐合同生效
實踐合同中交付標的物應為合同生效的要件,而不是合同成立的要件。換言之,實踐合同沒有交付標的物的,合同仍然成立,但不生效。二者之間的關係,猶如以城市房屋抵押,沒有依法辦理抵押登記手續的,合同成立,但不生效。如前所述,合同的成立純屬事實判斷,是否成立,以當事人意思表示是否協商一致為準。實踐性合同也是合同,也應遵循此評價標準。交付標的物只能視為合同生效的法定條件。事實上,《民法典》已通過對定金的規定修正了實踐合同的定義。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六條 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向對方給付定金作為債權的擔保。定金合同自實際交付定金時成立。
定金的數額由當事人約定;但是,不得超過主合同標的額的百分之二十,超過部分不產生定金的效力。實際交付的定金數額多於或者少於約定數額的,視為變更約定的定金數額。
至於實踐合同的範圍,學者認為:“哪些合同屬於諾成合同,哪些合同屬於實踐合同,由法律規定。在法律允許的範圍內,也可以由當事人協商決定。”法律允許當事人協商決定的,至今未見。我們認為,只能由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目前見諸法條的,有如下數種:
1、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民法典》第690條規定:“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自貸款人提供借款時生效。”
2、保管合同。《民法典》第890條規定:“保管合同自保管物交付時成立,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3、質押合同。《民法典》第427條規定:“出質人和質權人應當以書面形式訂立質押合同。質押合同自質物移交於質權人佔有時生效。”
4、定金合同。《民法典》第586條第1項規定:“定金合同從實際交付定金之日起生效”。
從中不難看出,實踐合同成立條件除了一般合同意義上的要約和承諾,還需要交付標的物才能成立。生效也是從交付標的物開始合同生效,如借款合同中,一方提供借款時合同生效。實踐合同的成立與生效條件相對比較難理解,更多相關知識您可以諮詢本站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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