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資租賃合同糾紛案發生後怎麼處理?
一、融資租賃合同糾紛案發生後怎麼處理?
融資租賃合同的法律糾紛可以通過協商、調解、仲裁或訴訟這四種方法來解決。
發生糾紛時,當事人可以通過協商或者調解解決。當事人不願通過協商、調解解決或者協商、調解不成的,可以依據合同中的仲裁條款或者事後達成的書面仲裁協議,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當事人沒有在合同中訂立仲裁條款,事後又沒有達成書面仲裁協議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仲裁作出的裁決,由仲裁機構製作仲裁裁決書。對仲裁機構的仲裁裁決,當事人應當履行。當事人一方在規定的期限內不履行仲裁機構的仲裁裁決的,另一方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二、融資租賃合同糾紛注意事項
(一)注意時效問題。
融資租賃合同當事人請求法院保護其權利的訴訟時效應適用《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條的規定,即除法律另有規定以外,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訴訟時效期間從知道或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因此,融資租賃合同發生糾紛後,要及時向法院起訴,主張權利,以免超過時效,而得不到法律保護。
(二)注意糾紛案件的當事人。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融資租賃合同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融資租賃合同糾紛案件的當事人應包括出租人、承租人。供貨人是否需要列為當事人,由法院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決定。但供貨合同中有仲裁條款的,則不應當將供貨人列為當事人。融資租賃合同中的承租人與租賃物的實際使用人不一致時,法院可以根據實際情況決定將實際使用人列為案件的當事人。
(三)注意案件的管轄地。
融資租賃合同糾紛案件的當事人,可以協議選擇與爭議有實際聯繫地點的法院管轄。當事人未選擇管轄法院的,應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轄。租賃物的使用地即為融資租賃合同的履行地。因此,當事人可根據具體情況,選擇有利於自己的管轄法院。
融資租賃合同簽署的時候,合同當事人可以協商確定糾紛的處理辦法,對於有約定的情形,那麼在糾紛實際發生的時候,首先需要按照融資租賃合同之中的約定來處理爭議。沒有約定的情形,也可以在糾紛發生後臨時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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