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違約金規定是怎樣的
合同法違約金規定:
合同法對於違約金問題的主要規定如下:
(1)如果合同當事人在合同中沒有約定違約金的,違約金等於違約所造成的實際經濟損失。 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條 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損失賠償額應當相當於因違約所造成的損失,包括合同履行後可以獲得的利益,但不得超過違反合同一方訂立合同時預見到或者應當預見到的因違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損失。經營者對消費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規定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2)合同法規定當事人可以對違約金進行約定。 第一百一十四條 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違約時應當根據違約情況向對方支付一定數額的違約金,也可以約定因違約產生的損失賠償額的計算方法。約定的違約金低於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增加;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於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適當減少。當事人就遲延履行約定違約金的,違約方支付違約金後,還應當履行債務。
《合同法》第114條第2款規定:“約定的違約金低於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增加;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於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減少。”要正確適用該條,關鍵在於正確解釋該條違約的性質。
該條規定的違約金屬於約定的違約金,而不是法定的違約金,沒有爭議。
《合同法》僅要求法院或者仲裁機構應當事人的請求對過分高於損失的違約金進行調整,對不是過分高於損失的違約金,法院和仲裁機構都應當予以支持。
《合同法》第114條第3款規定:“當事人就遲延履行約定違約金的,違約方支付違約金後,還應當履行債務。”由於支付違約金還應履行債務,表明違約金是專為對遲延履行行為予以懲罰而設定的,這就有懲罰作用。由於法律已經對遲延履行的違約金的性質作出了規定,因此,只要當事人在合同中沒有改變法律的規定,則不管當事人是否約定了遲延履行違約金的性質,一旦發生遲延,違約金就具有懲罰性。當事人也可以在合同中約定單純的懲罰性違約金。例如,當事人在合同中約定,一旦一方違約,無論實際損失多大,違約方應當向對方支付違約金。按照合同自由原則,這種約定也是有效的。即使非違約方不能就實際損失舉證,違約方仍然應當承擔違約金責任,只不過其可以根據實際損害請求調整違約金數額。在當事人約定違約金以後,一方違約,但違約可能並沒有給另一方造成損失,在此情況下,儘管非違約方可以要求法院和仲裁機構予以調整,但不能認為違約金具有懲罰性而要求宣告無效。尤其是當事人約定了懲罰性違約金條款,但違約方並沒有要求調整數額,而自願承擔違約金責任,依照私法自治原則也是合法的。
基於合同法違約金規定,違約金一方面作為賠償性違約金,可預定違約帶來的損失,另一方面可作為懲罰性違約金,一旦一方違約,便應向對方支付違約金,原則上懲罰為主,賠償為輔,具有確保債權實現的作用。更多相關知識您可以諮詢本站許昌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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