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金、違約金、損害賠償金三者如何適用?
首先,定金與違約金的適用關係。由於我國的定金在性質上屬違約定金,具有預付違約金的性質,因此它與違約金在目的、性質、功能等方面相同,兩者是不可並罰的。《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八條規定:當合同既約定定金,又約定違約金的,可以且也只能由非違約方選擇一種對其最有利的責任形式。應當注意:這條規定是針對同一違約行為同時存在違約金和定金責任的情形。
如果合同中約定的違約金和定金是針對不同的違約行為,且兩者在數額上的總和也不太高,在一方同時實施不同的違約行為形態時,兩種責任形式是可以並用的。
其次,違約金與損害賠償的適用關係。一般來説,合同中約定的違約金應視為對損害賠償金額的預先確定,因而違約金與約定損害賠償是不可以並存的。違約金與法定損害賠償是否並存,牽涉到違約責任的適用是否以發生實際損害為要件以及國家對違約金的干預問題。原則上可以説違約金的運用並不以實際損害發生為前提,不管是否發生了損害,當事人都應支付違約金。根據《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條第二款規定:違約金低於損失的,可請求適當增加。據此,雖然違約金的適用不以實際損害發生為要件,但最終違約金金額大小的確定與實際損失額密切相關:法院或仲裁機構對違約金金額的調整是以實際損失額為參照標準的。
一般來説,合同中約定的違約金應視為對損害賠償金額的預先確定,因而違約金與約定損害賠償金不可並存。違約金與法定違約金能否並存取決於違約責任的適用是否以發生實際損害為要件以及法律是否對違約金的干預。
所以在實際生活中,不同的情況會涉及到不同性質的金額,所以需要區分對應的適用範圍,這樣才能讓自己在實際生活中更好的去運用,因此在實際生活中,有關定金、違約金、損害賠償金等都需要了解清楚,這樣的話才能保證自己的合法權益不受侵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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