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可得利益的概念是什麼?
一、民法典可得利益的概念是什麼?
民法典可得利益的概念是:合同履行後可以獲得物質或者非物質的利益。是按照合約合法的利益。可得利益必須是純利潤,包括依合同取得財產對方交付的財產並利用其從事生產後可以取得的預期純利潤以及通過勞務或服務合同獲得並使用該勞務或服務後獲得的純利潤等,但不包括為取得這些利潤所支付的費用及税收等。故可得利益主要包括:生產利潤、經營利潤、轉售利潤等。
二、可得利益的認定是如何的
所謂可得利益,是指合同在履行以後可以實現和取得的利益。是當事人在訂立合同時能夠合理預見到的、將來必須通過合同的如期履行才能實現的利益。按照目前學理界大多數人的觀點,可得利益具有如下特點:
1、未來性。即可得利益是一種未來利益,它在違約行為發生時並沒有為合同當事人所實際享有,而必須通過合同的實際履行以及合同當事人的一定的付出才能得以實現。或者説該利益是確定的、無爭議的,若一方違約,另一方將必然出現的一種損失。
2、期待性。即可得利益是當事人訂立合同時希望通過合同的履行所獲得的利益,是當事人在訂約時能夠合理預見的利益。同時,這種可得利益應是在短期內能取得的利益,而不是久遠將來因合同的履行而可能獲得的效應利益。
3、現實性。即可得利益已具備實現的客觀基礎和條件,只要合同如期履行,就會被當事人所獲得。在通常情況下,當事人為實現這一利益作了一些準備,具備了轉化為現實利益的基礎條件。同時,這種可得利益通常應當是財產利益、不包括非財產性的機遇等等。
另外,根據我國《民法典》中第113條之本意,可得利益必須是合同履行以後可以獲得的純利,而不包括為取得這些利潤所支付的費用和必須繳納的税收或其他規費。前述費用支出是獲益的投入成本,可得利益損失是指受害人因違約而遭受的上述預期純利潤的損失。所以,在計算可得利益時,必須扣除上述各種費用,不能籠統地概括為守約方的總收入。
雙方簽署的合同必須要在雙方都同意的基礎上進行,並且簽署後就意味着對於合同中國的各項規則內容都進行了確認並自願簽署,一旦發生違約行為並且對當事人的可得利益構成一定損害的對方有權要求賠償並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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