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遊服務合同糾紛的解決方法有哪些
雖然現在旅遊行業已經逐漸的規範了,但是依然有部分不良商家會欺騙消費者,使消費者在旅行的過程中受到權益的損害。這就需要消費者依據簽訂的旅遊合同進行維權。因此旅遊服務合同糾紛的解決方法以及如果進行調解的話主要注意哪些事情呢。
一、旅遊合同糾紛的解決方法
《旅遊法》第92條旅遊者與旅遊經營者發生糾紛,可以通過下列途徑解決:
(一)雙方協商;
(二)向消費者協會、旅遊投訴受理機構或者有關調解組織申請調解;
(三)根據與旅遊經營者達成的仲裁協議提請仲裁機構仲裁;
(四)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二、旅遊合同糾紛的調解要點
在旅遊合同糾紛的調解中應從以下方面着手將案件事實搞清:
1.首先證明合同關係的成立,其次證明合同的履行情況;
2.應特別注意,旅遊合同的舉證有其方便的一面,比如遊客們一般均攜帶照相機、錄像機,可隨時將合同履行的情況以音像材料的形式固定下來,結合事前發放的廣告、説明、旅遊合同書及其他旅遊文件,證明履行情況。
旅遊合同糾紛多種多樣,在調解時應分清類型,抓住重點,對症下藥。下面分類列舉幾種常見旅遊合同糾紛的凋解要點:
1.格式合同效力糾紛。調解時應注意對格式合同中免責條款效力的審查,免除旅行社責任、加重遊客責任,排除遊客主要權利的條款應為無效。
2.因變更或解除合同而產生的糾紛,調解時應分以下幾種情況處理:
(1)旅遊開始前,遊客要求變更由第三人蔘加旅遊的,一般應予支持;因第三人蔘加旅遊而增加的費用,一般應由第三人支付。如該第三人不符合參加旅遊的條件或航空公司不允許變更旅客、重新辦理簽證可能延誤團體旅遊行程的,旅遊業者可以拒絕該第三人蔘加。
(2)遊客在旅遊結束以前,有任意解除權,但因此給旅行社造成財產損失的,應予賠償。賠償範圍應當包括退票、退房的手續費、定金等;遊客要求旅行社將其送回出發地的,一般應予支持,但費用應由遊客承擔。
(3)旅遊業者不能擅自轉讓旅遊業務;旅行社因故不能成團時,經遊客書面同意,可將已簽約的遊客轉讓給其他旅行社出團。
(4)因自然災害、交通、軍事管制等原因致合同履行不能的,旅遊業者可以變更或解除合同。因變更而增加的費用,由旅遊業者負擔,不得向遊客收取;但因變更而減少的費用,應退還給旅客。遊客不同意此項變更的,可解除合同。
(5)遊客嚴重違約,旅遊業者可解除合同,遊客應賠償旅遊業者因此遭受的損失。
3.遊客在旅行中,因運輸公司、飯店、賓館的違約或侵權遭受損失的,可選擇向旅遊業者還是向上述第三人主張請求權。
4.因旅遊業者不完全履行義務致合同目的未實現的,遊客可以請求精神損害賠償。
在選擇的時候最好是進行調解,這樣可以儘快的得到法院的調解書,拿到自己應該得到的補償,是最為快速的途徑,旅行社往往也願意通過這樣的方式解決問題。如果調解不成功的話再進行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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