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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起訴地點選擇規定是什麼?

一、合同起訴地點選擇規定是什麼?

合同起訴地點選擇規定是什麼?

合同起訴地點選擇規定是可以在合同的履行地或者是被告住所地之間來進行選擇管轄。

《民事訴訟法》

第十七條 基層法院管轄

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第一審民事案件,但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二十三條 合同糾紛管轄

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

第二十四條 保險合同糾紛管轄

因保險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險標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第二十七條 運輸合同糾紛管轄

因鐵路、公路、水上、航空運輸和聯合運輸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運輸始發地、目的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二、商標轉讓合同糾紛管轄法院是哪一個

根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合同的雙方當事人可以在書面合同中協議選擇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但不得違反本法對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的規定。當事人約定的履行地與實際履行地不一致的,以實際履行地為準。

因此,上述地點的中級人民法院或者有商標案件管轄權的基層人民法院有管轄權。對於合同責任與侵權責任競合的商標案件,按照當事人選擇的訴因來確定管轄法院。

轉讓注意事項

在實踐中,大量的轉讓註冊商標都是以合同方式轉讓註冊的。

轉讓註冊商標,需要依法履行一定的手續,經商標局核准後,轉讓註冊方能生效。轉讓註冊商標而不向商標局辦理有關手續的,屬於自行轉讓註冊商標的行為,這種私自轉讓的行為將受到行政處罰,嚴重時還可能導致註冊商標被撤銷。

商標權轉讓在合同生效後,轉讓人在商標的註冊有效地域內,不得再在與受讓商標核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務上或者類似的商品和服務上使用已轉讓的商標,否則就是侵犯了受讓人的商標權。轉讓人如果要繼續使用,必須與受讓方簽訂商標使用許可合同,取得受讓人的授權。

所以,商標權人轉讓其註冊商標時,應當連同其在同一種或類似商品或服務上註冊的其他相同或者近似商標起轉讓給同一受讓人。這是為了防止出現在同一類商品或服務上存在不同生產者或服務者使用相同商標的混亂現象和消費者的誤認。

在我們的現實生活當中,我們國家合同方面問題發生糾紛的話,那麼一定要找準人民法院,這樣的話才能夠到法院來進行起訴,而跟管轄權有關的,一個非常重要的就是合同的履行地,合同履行地以協議或者是以實際履行為準。

標籤:地點 起訴 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