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理技術合同糾紛管轄法院如何認定
技術合同管轄法院有:
(一)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的案件
1、普通技術合同民事糾紛案件,但另有規定的除外;
2、上級人民法院指定或者交由其審理的技術合同民事糾紛案件。
(二)中級人民法院管轄的案件
1、訴訟標的額在1000萬元以上不滿2億元的技術合同民事糾紛案件;2、訴訟標的額在500萬元以上不滿1億元的、當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轄區的技術合同民事糾紛案件;
3、訴訟標的額不滿1億元的涉外、涉港澳台的技術合同民事糾紛案件;
4、上級法院指定或者交由其審理的技術合同民事糾紛案件;
5、認為有必要由本院審理的基層法院管轄的技術合同民事糾紛案件或者基層法院報請移送並經批准的技術合同民事糾紛案件。
(三)高級人民法院管轄的案件
1、訴訟標的額在2億元以上的技術合同民事糾紛案件,以及訴訟標的額在1億元以上,且當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轄區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技術合同民事糾紛案件;
2、最高人民法院指定或者交由其審理的技術合同民事糾紛案件;
3、認為有必要由本院審理的下級法院管轄的技術合同民事糾紛案件或者下級法院報請移送並經批准的技術合同民事糾紛案件。
(四)中級人民法院交由基層人民法院審理的技術合同民事糾紛案件應當同時具備如下條件:
1、案件不涉及專利權(專利實施許可合同除外)、植物新品種權、集成電路布圖設計專有權、發明權、發現權及其他科技成果權,或者不屬於確認不侵權糾紛或壟斷糾紛;
2、訴訟標的額不超過1000萬元;
3、案情簡單、社會影響不大;
4、非涉外、涉港澳台案件。
技術合同糾紛案件一般由中級以上人民法院管轄.
各高級人民法院根據本轄區的實際情況並報經最高人民法院批准,可以指定若干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第一審技術合同糾紛案件.
其他司法解釋對技術合同糾紛案件管轄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合同中既有技術合同內容,又有其他合同內容,當事人就技術合同內容和其他合同內容均發生爭議的,由具有技術合同糾紛案件管轄權的人民法院受理.
一方當事人以訴訟爭議的技術合同侵害他人技術成果為由請求確認合同無效,或者人民法院在審理技術合同糾紛中發現可能存在該無效事由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通知有關利害關係人,其可以作為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蔘加訴訟或者依法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另行起訴.
利害關係人在接到通知後15日內不提起訴訟的,不影響人民法院對案件的審理.
第三人向受理技術合同糾紛案件的人民法院就合同標的技術提出權屬或者侵權請求時,受訴人民法院對此也有管轄權的,可以將權屬或者侵權糾紛與合同糾紛合併審理;受訴人民法院對此沒有管轄權的,應當告知其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另行起訴或者將已經受理的權屬或者侵權糾紛案件移送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權屬或者侵權糾紛另案受理後,合同糾紛應當中止訴訟.
總的來説,有四種類型的法院管轄技術合同。第一類是基層人民法院,第二類是中級人民法院,第三類是高級人民法院,第四類是移交給基層人民法院的中級人民法院。根據技術合同糾紛的不同類型,法院的管轄權不同,視具體案件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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