恢復原狀責任由誰來進行承擔?
一、恢復原狀責任由誰來進行承擔?
恢復原狀責任由侵權人來進行承擔;恢復原狀,是指要求國際不法行為的責任國採取措施使受到其不法行為損害的有關事物或局勢恢復到該不法行為實施以前的狀態的責任形式。這種責任形式一般適用於一國的國際不法行為給他國造成物質損害的情形,其具體措施按照損害的情況有所不同,通常包括歸還被掠奪或非法沒收的財產、歷史文物和藝術珍品,修復被非法損壞的使等。
《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九條 承擔民事責任的方式主要有:
(一)停止侵害;
(二)排除妨礙;
(三)消除危險;
(四)返還財產;
(五)恢復原狀;
(六)修理、重作、更換;
(七)繼續履行;
(八)賠償損失;
(九)支付違約金;
(十)消除影響、恢復名譽;
(十一)賠禮道歉。
法律規定懲罰性賠償的,依照其規定。
本條規定的承擔民事責任的方式,可以單獨適用,也可以合併適用。
二、物權糾紛案由有哪些?
(一)、不動產登記糾紛案由
1、異議登記不當損害賠償糾紛:適用於因異議登記不當給權利人造成損害引發損害賠償糾紛的案件。
2、虛假登記損害賠償糾紛:適用於因不動產登記簿上關於不動產的記載存在瑕疵產生糾紛的案件。
(二)、物權保護糾紛案由
3、物權確認糾紛:適用於因物權的成立、內容及物權的歸屬所產生糾紛的案件。
(1)所有權確認糾紛:適用於因所有權的成立、內容及歸屬所產生糾紛的案件。
(2)用益物權確認糾紛:適用於因用益物權的成立、內容及歸屬而產生糾紛的案件。
(3)擔保物權確認糾紛:適用於因擔保物權的成立、內容、歸屬及效力順序等所產生糾紛的案件。
4、返還原物糾紛:適用於因權利人請求無權佔有不動產或者動產的人返還該物而產生糾紛的案件。
5、排除妨害糾紛:適用於因物受到他人的妨礙而引發以排除妨礙糾紛的案件。
6、消除危險糾紛:適用於因他人的行為或者某一事實狀態危害到物的安全而要求消除危險引發糾紛的案件。
7、修理、重作、更換糾紛:適用於因造成物的損毀,權利人請求修理、重作、更換而引起糾紛的案件。
8、恢復原狀糾紛:適用於因物受到毀損,物權人要求侵害人採取措施將物恢復到原來狀況而引發糾紛的案件。
9、財產損害賠償糾紛:適用於因財產受到損害,權利人請求賠償損失而引發糾紛的案件。
(三)、與所有權糾紛有關的案由
10、侵犯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權益糾紛:適用於侵犯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就集體所有財產享有的佔有、使用、收益以及管理決策等權利而引發糾紛的案件
11、建築物區分所有權糾紛:
(1)業主專有權糾紛:適用於因建築物區分所有權中業主專有權部分的權利歸屬、使用、收益和處分產生糾紛的案件。
(2)業主共有權糾紛:適用於業主之間因建築物共有部分的權利歸屬、使用、收益和處分等內容產生糾紛的案件。
(3)車位、車庫糾紛:適用於業主與開發商或者業主與業主之間就車位、車庫的權屬、使用、收益產生糾紛的案件。
12、業主撤銷權糾紛:適用於業主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撤銷業主大會或者業主委員會的決定而引發糾紛的案件。
13、遺失物返還糾紛:適用於所有人或者其他權利人在遺失其財物後,請求拾得遺失物的人或者其他佔有遺失物的人予以返還遺失物引發糾紛的案件。
14、漂流物返還糾紛:適用於漂流物的所有人或者其他物權人請求拾得漂流物的人或者其他佔有人歸還漂流物產生糾紛的案件。
15、埋藏物返還糾紛:適用於埋藏物的權利人請求發現埋藏物的人或者其他佔有埋藏物的人返還埋藏物引發糾紛的案件。
16、隱藏物返還糾紛:適用於隱藏物的權利人請求發現隱藏物的人或者其他佔有人返還隱藏物引發糾紛的案件。
綜合上面所説的,恢復原狀就是需要恢復到原來的狀態,一般侵權人讓他人的利益受到損失,那麼就需要承擔起法律的責任,除了恢復原狀之外 ,還可以讓侵權人其它的民事責任,如果雙方協商不好是可以向法院起訴解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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