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權利的轉讓須具備的條件有哪些
一、合同權利的轉讓須具備的條件有哪些
(一)必須以合法有效的合同關係存在為前提。如果該合同根本不存在或者被宣告無效,或者已經被解除,在此種情況下發生的轉讓行為都是無效的。
(二)必須符合法律所規定的轉讓程序,需要通知的依法通知;需要徵得相對方同意的先經其同意;應當辦理批准、登記等手續的,依照其規定辦理相應手續。
(三)必須符合社會公共利益,且所轉讓的內容要合法。
(四)轉讓人與受讓人之間達成合同轉讓的合意,具備民事法律行為的有效條件。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五條
債權人可以將債權的全部或者部分轉讓給第三人,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根據債權性質不得轉讓;
(二)按照當事人約定不得轉讓;
(三)依照法律規定不得轉讓。
當事人約定非金錢債權不得轉讓的,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當事人約定金錢債權不得轉讓的,不得對抗第三人。
二、如何監督合同的履行
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採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現實中,遇到對方不履行合同內容的,可採取如下方法應對:
第一,發出書面通知要求對方履行合同內容
第二,如果不想與對方合作,可以發出解除合同通知
第三,必要時要求對方承擔違約責任
第四,如果希望對方履行合同,可以通過發律師函、尋求社會輿論監督如媒體曝光等方式。
由於合同權利轉讓本質上是一種基於意思自治的交易行為,從鼓勵交易,增加社會財富的角度出發,應當允許合同權利能夠轉讓。但從維護公共利益和交易秩序,兼顧合同雙方利益出發,同時應對合同權利轉讓的適用範圍作一定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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