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服務合同附隨義務都有哪些?
醫療服務合同附隨義務大體包括以下六類:
(1)通知義務,通知義務又稱告知義務,指合同當事人應將對合同相對方利益有重大影響的事項告知對方的義務。
(2)關於説明義務,合同當事人對合同相對方利益有重大影響的事項負有向對方説明義務。
(3)關於協助義務,協助義務是指合同當事人應協助對方履行義務,以使合同能順利履行的義務。在合同關係上,債務人所負的履行義務多數是積極的給付義務,以滿足債權人利益為目的。而債權人要現實地享有合同利益,就必須以自己的行為接受債務人的履行,配合債務人完成履行行為。如果沒有債權人的配合、創造必要的條件,合同將無法得到履行或不能達到履行的效果。為平衡當事人之間的利益,誠實信用原則要求債權人負協助義務。
(4)關於照顧義務,債務人履行合同時,應以謹慎、誠實的態度照顧合同相對方及閤中的標的物,輔助債權人實現給付利益。
(5)關於保密義務,保密義務又稱為忠實義務,是指合同當事人負有將通過合同關係而瞭解到的對方的祕密予以保密的義務。在合同訂立時,為了使對方瞭解和信任,一方往往要向對方透露自己的一些祕密。這些祕密主要表現為商業祕密、技術祕密等。
(6)關於保護義務,當事人履行合同時,應盡交易上的必要注意,保護相對方人身和財產利益。
二、醫療合同有哪些類型?
醫療合同根據診療目的和內容的不同,可分為以下四種類型:
(一)一般醫療合同以疾病的診斷治療為目的的合同,給付的內容包括門診、住院和手術治療。
(二)健康檢查合同以早期發現疾病或瞭解健康狀況為目的,而約定由醫療提供者施以檢查的合同。
(三)試驗性醫療合同這種合同又可分為二種:具有診療目的的試驗行為與純試驗目的的行為。前者與一般醫療行為基本相同,只是所利用的手段為新發明的診療方法或藥物,或效果在醫學上未完全確定而已,可涵蓋於一般診療概念中;後者是指人體試驗,這種合同雖與醫學進步有關,但本身與診療無關。
(四)特殊醫療合同醫療服務需求者並無健康上的問題而接受醫療提供者服務的合同。隨着醫療技術的發展,許多醫療領域的發展範圍,已大大超越以診療為目的。例如僅以美容為目的的整形手術、變性手術、非治療性墮胎手術。
雖然患者與醫療機構之間的合同之中,並不會註明醫療機構需要具體履行哪些附隨義務,但是為了保證合同的目的能夠實現、維護當事人之間的利益,醫療機構需要履行一些附隨義務。由於此類義務並不是法定、約定義務,故此存在較大的不確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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