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指示交付適用不動產嗎?
一、合同指示交付適用不動產嗎?
指示交付適用於不動產。《民法典》第六百零四條確立了風險轉移的基本原則: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在標的物交付之前由出賣人承擔,交付之後由買受人承擔,但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風險負擔,是指非可歸責於任何一方當事人的原因,標的物發生的毀損滅失的損失承擔。
注意:風險轉移採取交付主義,不僅適用於動產,而且也適用不動產。
交付主義:不同交付方式下的風險負擔:
1、現實交付情形下,若為送貨上門,自貨交買受人處時轉移風險給買受人;若為上門提貨,自貨出出賣人處時轉移風險給買受人;若為代辦託運,自貨交承運人時轉移風險給買受人。
2、指示交付情形下,自物權憑證交付給買受人時轉移風險給買受人。
3、簡易交付情形下,自合同生效時轉移風險給買受人。
二、簡易交付與佔有改定、指示交付的區別是什麼?
首先要清楚它們分別在什麼情況下才會發生。
1、 簡易交付,發生的前提是買受人基於某種原因,已經事先佔有了要出賣的標的物,買賣合同一生效,標的物就視為已經交付。
2、指示交付,發生的前提是出賣的標的物既不是由出賣人佔有,也不是由買受人佔有,而是由第三人佔有,當出賣人將標的物的返還請求權轉讓給買受人的時候交付完成。
3、佔有改定,是指在動產交易中,出讓標的物時,出讓人基於生產、生活的需要仍需繼續佔有動產,此時雙方可以通過協議,使受讓人取得動產之間接佔有,以取得現實交付而取得所有權。
我國的交付行為可以採取的方式是比較多的,諸如指示交付和簡易交付,不同的交易方式雖然會帶來同樣的後果,但是流程是不一樣的,並且若是由於交付存在瑕疵,造成的後果也存在着較大的差異,通常簡易交付的流程是最為簡單的。
指示交付的完成是在出賣人將自己對第三人的返還原物請求權轉移給了買受人的那個時刻就完成了,指示交付也是動產交付的一種方式之一,除此之外還有佔有改定,簡易交付等等,相對而言,簡易交付的程序是最簡單的。
隨着我國的社會經濟水平的不斷髮展,我國的民事合同簽訂的數量也越來越多,此時我們在日常的生活中應當及時的注意相關的合同簽訂的內容方式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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