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保證合同訴訟被告的規定有哪些?
一、關於保證合同訴訟被告的規定有哪些?
保證合同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證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
保證合同是主合同的從合同,以主合同的存在為前提,隨主合同的消滅而消滅。但保證合同仍具有一定性,保證合同可以約定保證債務僅擔保主合同債務的一部分,可以有自己的變更或消滅原因,當事人還可以單就保證法律關係形成訴訟,故《規定》將之作為一個的第三級案由。在確定案由時需要注意,當事人同時就主合同和保證合同提起訴訟的,應以主合同確定案由,不再列保證合同糾紛。
處理保證合同糾紛的法律依據主要是《擔保法》第2章,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關於處理擔保法生效前發生保證行為的保證期間問題的通知》等相關規定。
1、協商
合同當事人在友好的基礎上,通過相互協商解決糾紛,這是最佳的方式。
2、調解
合同當事人如果不能協商一致,可以要求有關機構調解如,一方或雙方是國有企業的,可以要求上級機關進行調解。上級機關應在平等的基礎上分清是非進行調解,而不能進行行政干預。當事人還可以要求合同管理機關、仲裁機構、法庭等進行調解。
3、仲裁
合同當事人 協商不成,不願調解的,可根據合同中規定的仲裁條款或雙方在糾紛發生後達成的仲裁協議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
4、訴訟
如果合同中沒有訂立仲裁條款,事後也沒有達成仲裁協議,合同當事人可以將合同糾紛起訴到法院,尋求司法解決。除了上述一般特點之外,有些合同還具有其自願的特點,如涉外合同糾紛,解決時可能會援引外國法律、而不是中國相關的合同方面的法律。
針對於保證合同的相關問題要根據實際狀況來進行確定,一般來説訴訟是屬於最後一種方式,在訴訟之前會有非常多的協商和調解的步驟,然後再由仲裁庭來進行仲裁,如果針對於仲裁庭的內容有所爭議的話,那麼最終才可以向法院提起相關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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