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合同仲裁從合同可以訴訟嗎?
一般是可以提起訴訟的。根據合同相互間的主從關係,可以將合同分為主合同與從合同。所謂主合同,是指不需要其他合同的存在即可獨立存在的合同。例如,對於保證合同而言,設立主債務的合同就是主合同。由於從合同要依賴主合同的存在而存在,所以從合同又被稱為"附屬合同"。從合同的主要特點在於其附屬性,即它不能獨立存在,必須以主合同的存在並生效為前提。
二、合同仲裁與訴訟有什麼區別?
(一)啟動的前提不同。
要啟動仲裁程序,首先,必須要雙方達成將糾紛提交仲裁的一致的意思表示,這可以通過專門的仲裁協議也可以通過合同中的仲裁條款表現出來。達成一致意思表示的時間可以是在糾紛發生前,糾紛中也可以在糾紛發生之後。其次,雙方還必須一致選定具體的仲裁機構。只有滿足上述條件仲裁機構才予受理。
對訴訟而言,只要一方認為自己的合法權益受到侵害,即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而無需徵得對方同意。由此,訴訟的條件要寬泛得多。
(二) 受案範圍不同。
仲裁機構一般只受理民商、經濟類案件(婚姻、收養、監護、撫養、繼承糾紛不在此列),不受理刑事、行政案件。而對上述案件,當事人均可訴訟有門。
(三) 管轄的規定不同。
仲裁機構之間不存在上下級之間的隸屬關係,仲裁不實行級別管轄和地域管轄。一般情況下,當事人可以在全國範圍內任意選擇裁決水平高、信譽好的仲裁機構,而不論糾紛發生在何地、爭議的標的有多大。
(四)選擇裁判員的權利不同
在仲裁中,當事人約定由三名仲裁員組成仲裁庭的,應當各自選定或者各自委託仲裁委員會主任指定一名仲裁員,第三名仲裁員由當事人共同選定或者共同委託仲裁委員會主任指定仲裁員。
(五)開庭的公開程度不同。
仲裁一般不公開進行,但當事人可協議公開,但涉及國家祕密的除外。人民法院審理,一般應當公開進行,但涉及國家祕密、個人隱私或法律另有規定的,不公開審理。離婚案件、涉及商業祕密的案件,當事人申請不公開審理的,可以不公開審理。
(六) 終局的程序不同。
仲裁實行一裁終局制,仲裁庭開庭後作出的裁決是最終的裁決,立即生效。但勞動爭議仲裁是個例外,當事人不服仲裁裁決的,還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
(七)強制權力的不同
仲裁機構對於干擾仲裁活動的當事人,無權行使強制措施。人民法院則可以對干擾訴訟活動的當事人採取拘傳、訓誡、責令退出法庭、罰款、拘留的強制措施。
主合同仲裁從合同一般情況下是可以提起訴訟的,但是需要在主合同中有相關的規定條款的情況下才能夠提起訴訟,並且需要在主合同成立且生效的情況下從合同提起相關的訴訟請求才是有效地且受到法律保護的,否則從合同不能單獨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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